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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筹划谋略百篇(营业税篇):娱乐业混合销售行为的税收筹划

录入时间:2004-09-06

  【中华财税网北京09/06/2004信息】 十二、娱乐业混合销售行为的税收筹划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娱乐业的营业额为经营娱乐业向顾客收取的 各项费用,包括门票收费、台位费、点歌费、烟酒和饮料费及经营娱乐业向顾客收取 的各项费用。   某歌舞厅9月份收取门票费20000元,台位费30000元,点歌费 10000元、烟酒、饮料费40000元。舞厅税率为20%。   该歌舞厅当月应纳的营业税=(20000+30000+10000+ 40000)×20%=20000(元)   如果对该歌舞厅进行税收筹划,将歌舞厅内单独设立一烟酒、饮料等日杂小卖部, 并专门领取营业执照,单独核算,这样娱乐业混合销售行为转为兼营行为,应分别计 算纳税。   小卖部应纳增值税=40000÷(1+4%)×4%           =1538.46(元)   歌舞厅应纳营业税=(20000+30000+10000)×20%           =12000(元)   节税额为:20000-1538.46-12000=6461.54(元)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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