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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筹划谋略百篇(营业税篇):兼营免、减税项目的筹划

录入时间:2004-09-06

  【中华财税网北京09/06/2004信息】 十三、兼营免、减税项目的筹划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 免税、减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单独核算营业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纳税人应当根据收入的性质进行明细核算,然后按照征免项目的营业额分别申报, 这样才能按规定享受减免税,否则,即使符合减免税条件也不能享受税收优惠。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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