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营业税税收筹划 > 正文

税收筹划谋略百篇(营业税篇):是给利息好,还是降低销售好

录入时间:2004-09-06

     【中华财税网北京09/06/2004信息】 二、是给利息好,还是降低销售好   江苏楚水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于1994年创办,主要从事商品房开发业务。开业 几年,公司年年盈利,是当地房地产行业的“排头兵”。   2001年4月份,当地税务局在对该公司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发现,公 司的“财务费用”中列支了预收购房户房屋订金的利息48万元。经过调查得知,该 公司为了扩大销售,采用预收订金的方法促销商品房,即购房户先支付房屋价款的 60%作为购房订金,待房屋建成后再交足剩余款项。从收取订金日至房屋建成日的 这段期间,公司按10%的年利率对购房户缴纳的定金计息,在40%的剩余款项中 抵扣。比如,A先生向楚水房地产开发总公司购买价值30万元的商品房一套,于6 月1日向公司交付60%的定金18万元,10月1日房屋建成,A先生应得利息 0.6万元(即18×10%×4÷12),A先生只需再支付11.4万元(即 30-18-0.6)。该公司是这样进行账务处理的:   6月1日收取定金时:   借:银行存款  180000    贷:预收账款  180000   10月1日收取剩余款项时:   借:预收账款  180000     财务费用  6000     银行存款  114000    贷:经营收入  300000   对此,税务机关认为,A先生在楚水公司取得的6000元利息所得,应按“股 息、利息、红利”所得项目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其税款应由楚水公司代扣代缴。 由于楚水公司未履行扣缴义务,又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按规定应由楚水公司赔缴。 计算赔缴金额时,还需将这部分利息换算成含税所得进行计算。   该公司合计应补缴个人所得税额=480000÷(1-20%)×20%= 120000(元)   此外,由于楚水公司按10%的年利率计算的利息在“财务费用”科目中列支, 超过了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该省规定同期商业银行的贷款利率按7.2%执行),其 超过部分不得税前扣除,应按33%的税率补缴企业所得税。   应补缴企业所得税额=480000÷10%×(10%-7.2%)×33% =44352(元)   公司总经理对此百思不得其解。购房户预缴的定金怎么还要补税呢?而且还要公 司承担。难道这种促销手段不行吗?事后,公司财务处处长向笔者咨询,笔者为该公 司开了一张对症下药的“处方”。   针对楚水公司的上述房产销售方式,无论是从购房付款的形式上看,还是从销售 方式的本质上看,实际上(仍以A先生为例)就是公司收取了29.4万元的房款, 将30万元的商品房出售给A先生。如果该公司采取降价销售的方式,即,将此商品 房价格降至29.4万元卖给A先生,一来可以免除A先生应纳的个人所得税,也免 除了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二来免除了因利率超标准而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三来 降低了销售不动产应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在实际操作中,应当注意两点:一是必须按29.4万元的销售价格开具房屋销 售发票;二是改变原来的账务处理方法,即:   10月1日收取剩余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  114000     预收账款  180000    贷:营业收入  294000   按照上述筹划方案,楚水公司可以节省个人所得税120000元、企业所得税 44352万元、营业税24000元(即480000×5%)、城市维护建设税 1680元(即24000×7%)、教育费附加720元(即24000×3%), 合计节税190752元。   这里应当指出,《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 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合 理调整。楚水公司向房屋适当降低销售价格销售给消费者,这是经营的需要,也是竞 争的需要,不应受到上述规定的限制。如果房产开发公司对较低的价格销售给其相关 联的单位或者企业内部职工等,则应受到《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限制。   该案例中,前后两种账务处理均是正确的,但不同的账务处理,带来的税收利益 不同。在社会经济生活中,这样的例子屡见不鲜,希望广大读者能够从本案例得到一 种新的筹划思路。                                    (4)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