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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建房营业税的税收筹划

录入时间:2004-08-17

  【中华财税网北京08/17/2004信息】 某房地产公司把开发的写字楼出售给买房 单位后,与对方签订的是综合大楼代建合同,这样就可以合理地避开按照销售不动产 的金额缴纳的营业税,而改为按照收取的代建手续费来缴纳营业税。例如,1998 ~1999年两年建筑房屋总价为1500多万元,若按销售不动产5%税率缴纳营 业税应该是75万元左右:“代建手续费”是180万元,就这部分只需申报缴纳营 业税9万元,通过这种筹划方式,节省了66万元左右的税款。   关于房地产开发公司代建房的营业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早在1994年就专门 发文明确,房屋开发公司承办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统建房,如委托建房单位能提 供土地使用权证书和有关部门的建设项目批准书以及基建计划,且房屋开发公司(即 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同时符合“其他代理服务”条件的,对房屋开发公司取得的手 续费收入按“服务业”税目计征营业税,否则,应全额按“销售不动产”计征营业税。 这里所说的“其他代理业务”是指受托方与委托方实行全额结算(原票转交),只向 委托方收取手续费的业务。   该公司自称有完善的代建合同,证明确实是代建房业务,只能按手续费纳税,而 不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纳税。虽然垫付了资金,但并非原票转交,而是按照双方 确定的价格另开具发票给建设单位。这家房地产公司的做法,违背了税法,不仅要补 缴税款,而且还要缴罚款。   该公司对代建房业务究竟能否实施税收筹划?答案是肯定的。在上述税收政策中, 已经给该房地产开发公司暗示了下一步的筹划方案。如果开发公司在代建房过程中自 己不垫付资金,而改由建筑公司垫付,或者由建设单位先预付款项,待工程竣工后统 一结算。这样,开发公司就符合“代建房屋”的条件,只需按实际收取的手续费缴纳 营业税即可。当然,作为开发公司,还应根据本公司的实际情况拿出几套计算方案来 认真斟酌,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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