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筹划谋略百篇(营业税篇):“甲供材料”建筑营业税的筹划
录入时间:2004-09-06
【中华财税网北京09/06/2004信息】 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
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应税劳务
按行业可以划分为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
乐业和服务业。服务业又可分为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
广告业、其他服务业。
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的营业额、转让无形资产的转让额或者
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统称为营业额。它是纳税人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包括在价
款之外取得的一切费用,如手续费、服务费、基金等等。营业税的计算方法不同于增
值税,有时会不可避免地存在重复征税的现象。纳税人应紧密围绕纳税范围、计税依
据、减免税等政策规定,通过巧妙订立合同、减少流转环节、变通经营方式等手段精
心筹划,以减轻税负。对营业税混合销售与兼营行业的税收筹划可参照“增值税筹划”
中相关内容进行,不再重复。
一、“甲供材料”建筑营业税的筹划
所谓“甲供材料”建筑工程,是指由基本建设单位提供原材料,施工单位仅提供
建筑劳务的工程。对甲供材料建筑工程的计税营业额,应按料、工、费全部价款计征
营业税。财税字[1995]45号文件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
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有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
款在内。例如,某项建筑工程总造价是1000万元,其中原材料部分700万元,
由基本建设单位提供,施工单位提供的应税劳务为300万元。这里,施工单位的计
税营业额是1000万元,而非300万元。税法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防止纳税
人将“包工包料”的建筑工程,改为以基本建设单位的名义购买原材料,从而逃避营
业税收。
但是,在实际工作中,确实存在由基本建设单位提供原材料的情况,纳税人在签
订“甲供材料”建筑合同时应当注意将基本建设单位提供的原材料部分的营业税及附
加,作为工程总预算的一部分,由基本建设单位负担。这是因为:如果是包工包料工
程,其建筑利润中本身就包括材料差价和材料部分的营业税收。由于这部分材料改由
基本建设单位提供,其相应的税收也应当由基本建设单位承担。建筑公司应当向基本
建设单位讲明上述税收政策,征得基本建设单位的理解,从而避免本公司的“额外”
税收负担。
对“甲供材料”合同,还可以采用改变原材料购买方的办法,达到节税的目的。
[例]施工企业A为建设单位B建造一座房屋,总承包价为300万元。工程所
需的材料由建设单位B来购买,价款为200万元。价款结清后,施工企业A应纳营
业税为:(300万元+200万元)×3%=15万元。
若A进行筹划,不让B购买建筑材料,而由A购买。这样,A就可利用自己在建
材市场上的优势(熟悉建材市场,能以低价买到质优的材料),以150万元的价款
买到了所需建材。这样,总承包价就成了450万元,此时,A应纳营业税为:
450万元×3%=13.5万元,与筹划前相比,A少缴了1.5万元税款。显而
易见,双方都减少了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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