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营业税税收筹划 > 正文

流转税纳税筹划技巧:掀开偷税面纱的案例解析——掀开建筑业偷税面纱的案例解析

录入时间:2003-12-25

  【中华财税网北京12/25/2003信息】 第二节 掀开建筑业偷税面纱的案例解析   [案例148] 香格里拉饭店是中外合建大型国际高级宾馆,由日本大发建设株式 会社总承包,总投资金额达110亿日元,大发公司与广东省西华建筑工程公司签订工 程劳务合同:合同总承包金额为1.2亿日元,包括全部工资和一切费用、税金,加上 一期工程和各项追加费用,合计为1.3838亿日元,按当时的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 3321.12万元;加上其他劳务合同,工程总承包金额合人民币3609.84万元,广东省 西华建筑工程公司,为了达到避税目的,又分别将外商转包的工程又再转包给深圳金 宝建筑公司和珠海阳艺建筑公司,并由深圳金宝公司和珠海阳艺公司两公司负责施工 和安装,其合同金额为深圳金宝公司为1136.12万元,珠海阳艺公司为415万元.这 样广东省西华建筑公司又虚设了一个100万工作量的中山方在公司从而又将总承包费 上又多减去100万元,与此同时,珠海阳艺公司办税人对分包外商自营工程的纳税问 题不明确,在计算承包来的工程中,少计算近50万的设备安装费,这样一来广东省西 华建筑公司逃避税达100×3%=30(万元),深圳金宝公司,珠海参阳艺公司逃避税达 50×3%=15(万元),共逃避税款45万元之多。   [案例149] 深圳佳能建筑公司将自建房屋出租,获得房屋出租收入20万元,通 过“其他业务收入”账户核算。企业在申报纳税时,将此项为业务的收入按建筑业计 缴营业税0.6万元(20万元×3%)。但是根据我国税法,该项出租业务收入应适用 “服务业——租赁业”税目计税,由此造成少计缴营业税0.4万元[20万元×(5%-3%)]。   注意企业有无以收入直接冲减成本费用的问题,即在取得其他业务收入时,不通 过“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核算,而是直接冲减成本类账户。   [案例150] 深圳佳能建筑公司取得设备租赁收入10万元,清洗费收入1万元。公 司未将上述收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账户,而是直接以收入冲减“待摊费用”8万 元,冲减“机械作业”2万元,冲减“工程施工”1万元,导致少计缴营业税0.53万 元(10万元×5%+1万元×3%)。   ③注意企业有无取得收入不申报纳税问题。该类问题以小型建筑企业为多。纳税 人取得其他业务收入时虽按要求核算(即通过“其他业务收入”账户),但只按“工程 结算收入”申报缴纳税款,对“其他业务收入”不履行纳税义务。   [案例151] 深圳裕园建筑安装企业为深圳雅田化工集团安装一个新的生产车间, 同时由该企业提供相应的材料价款100万元,并从深圳雅田化工集团取得营业外收 入(主要为劳务费用)20万元。该企业在上报产值的时候,也将设备价款100万元计入 了安装工程产值,但在申报缴纳营业税时,该企业仅以20万元的营业税申报缴纳营业 税6000元。   [案例解析]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 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 价款在内。纳税人从事安装工程作业,凡所安装设备的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设 备价款计入营业额。该建筑安装企业应在劳务费用20万元加上设备价款100万元作为 安装工程总值,即以20万元为计税依据计缴营业税3.6万元(120×3%)。根据《征管 法》规定,取得补交营业税金3万元(3.6万元-0.6万元),并加收一定的滞纳金。   深圳裕园建筑安装企业作如下会计处理:   ①补提营业税税金:   借:营业税税金及附加  3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30000   ②上缴营业税:   借: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30000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等科目)30000   ③上交滞纳金:   借:营业外支出-滞纳金支出  30000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等科目)30000   具体应交滞纳金的数额由以下计算公式确定:   滞纳金=滞纳天数×2‰×欠税金额   [案例152] 深圳市立安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主营房地产开发、房屋装饰、装 修、建筑装演材料销售。1998年11月底经营收入2000万元,实现利润900万元,已缴 纳营业税100万元。1998年12月23日,该市地税稽查分局对该公司1998年1月至11月份 纳税情况进行稽查。经查,发现以下问题:   ①企业“预收账款”科目贷方余额200万元。经查阅有关账册及凭证,确认该企 业销售不动产虽采用预收款方式,但只按发票开出经营收入履行纳税义务。   ②企业“开发成本”科目累计贷方发生额17万元,系向购房者收取的阳台铝合金 门窗材料费,属价外收费。   ③企业“财务费用”科目累计贷方发生额2.08万元,其中系将资金提供给对方 使用,而收取的资金占用费,未计入收入。   [案例解析]   ①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销售不动产,采用 预收款方式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该企业应以预收款作为计税依 据,申报纳税。由此可知,该企业少申报缴纳营业税10万元(200万元×5%)。   ②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凡价外费用,无论会计制 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缴纳营业税额。”因此,该笔价外费用应补缴营业税0.85万 元(17万元×5%)。   ③依据国税发[1993]149号文,将资金提供给他人使用而收取的资金占用费,属 贷款行为取得的收入,应按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540元(10800×5%)   以上三项共计补缴营业税10.9040万元,并且依照《征管法》第十四条规定,对 该公司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行为处以3倍的罚款。   该案件涉及的三个问题都是营业税中特殊的纳税问题,该企业之所以未按规定办 理纳税申报,客观上可能是企业领导和财务人员对税收政策不够熟悉,分不清应税与 免税的界限,主观上则可能是有关人员有意偷逃税款。   深圳市立安房地产公司应作以下会计处理:   ①补提营业税: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109040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109040   ②上缴税金和罚款:   借: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109040   营业外支出-税收罚款  327120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等科目)436160 (4)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