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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转税纳税筹划技巧:掀开偷税面纱的案例解析——掀开交通运输业偷税面纱的案例解析

录入时间:2003-12-25

  【中华财税网北京12/25/2003信息】 第二十四章 掀开偷税面纱的案例解析   第一节 掀开交通运输业偷税面纱的案例解析   [案例146] 深圳蛇口天虎海运公司为国有企业,从事海上货运业务,注册资本 2000万元。1997年度运输收入23646635.62元,利润总额为1729559.29元。1998年1 月,该市地税稽查分局对该公司进行专项稽查,发现该公司在开具的运输发票内单独 注明的劳务费收入并未计入运输收入缴纳营业税,而是将劳务收费收入挂在“其他应 付款”科目贷方,在支付给船员劳务费时从“其他应付款”科目中转出。稽查人员通 过对发票及记账凭证检查核实,发现该企业1996年1月至1997年共发生这类劳务费 1465128.44元。   [案例解析]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章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而 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及价外费用。因此,该公司所收取的劳务费应并入运输收入缴 纳营业税。该企业不按财务会计制度正确核算收入,将大量的劳务费收入挂在往来账 上加以隐瞒不申报纳税,偷税动机十分明确,其行为属于故意偷税行为。除应补缴营 业税43953.85元(1465128.44元×3%)外,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 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第四十条规定,对该企业处以所偷税款一倍的罚款。   该企业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①将1996年1月至1997年6月收费的劳务费收入补记运输收入,并冲减错账:   借:其他应付款  1465128.44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465128.44   ②补提应交的营业税税金(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省略):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43953.85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43953.85   ③缴纳税款和罚款   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43953.85    借:营业外支出-税收罚款  43953.85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等科目)87907.7   [案例147] 珠海市家具厂车队为该厂下属二级核算单位,后由该厂一职工司马 钢承包经营。车队承包经营后自行领购公路货运发票,但未独立建账也未自行申报纳 税。车队里有一辆6吨货车和两辆5吨中型拖拉机在营运,其中两辆拖拉机为个人所有。   1998年3月税务稽查员经过广泛的调查取证发现,车队为厂里运输货物时,厂里 在支付运费时已代扣一部分营业税及附加,但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队为外单位 提供运输服务时,取得的收入未作记录也未申报纳税。稽查人员根据发票存根联的核 对、计算,查实自1995年10月至1997年3月间,车队营运收入为550251.59元,其中 货车营运收入308824.05万元,中型拖拉机营运收入241427.54万元,均未申报纳税。   [案例解析]   该案件发生的主要原因,是企业将车队承包个人后未执行有关的财务规定,任由 个人负责一切经营。而个人承包,只关心其经营业务,而对有关的纳税义务却置之不 理。这样就造成了企业与车队双方都不对税收负责任,从而造成承包后企业长时期偷 税款的情况。从中可以吸取的教训是,企业将某些内部产权承包给个人经营后,对承 包者应该继续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自觉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既实现企业的灵活经营, 又保护国家的税收免遭损失。   对该单位不申报纳税的部分,根据《营业暂行条例》规定,应补缴营业税16507 .55万元(550251.59×3%)(此外还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个人所得 税。此处略),并根据《征管法》处以罚款1万元。   该企业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①补提企业1995年月10月至1997年3月间应缴营业税税金: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6507.55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16507.55   ②缴纳税款和罚款:   借: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16507.55   营业外支出——税收罚款  10000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等科目)26507.55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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