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转税纳税筹划技巧:销售不动产的营业税筹划技巧——征收范围与应税额的确定技巧
录入时间:2003-12-19
【中华财税网北京12/19/2003信息】 第二十一章 销售不动产的营业税筹划技
巧
第一节 征收范围与应税额的确定技巧
一、征收范围与纳税义务人
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移动后
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根据我国现行税收法规,销售不动产的营业税征收范
围包括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
①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是指有偿转让建筑物或构筑物所有权的行为。以转让有
限产权或永久方式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应认为是销售不动产,缴纳营业税。
②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有偿转让土地附着物所有权的行为。其他土地附着
物,是指建筑物或构筑物以外的其他附着于土地上的不动产,如花草、树木、庄稼等。
③在销售不动产时连同不动产所占土地的使用权一并转让的行为,同样征收营业
税。
二、纳税义务人
凡发生上述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均为营业税的纳税人。
三、应税营业额
销售不动产的应税营业额,即销售额,是指销售不动产时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
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及其他各
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对于纳税人销售不动产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地方税务局将根据当月销
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或最近时期销售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应税营业额,
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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