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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转税纳税筹划技巧:金融保险业最新特殊规定与疑难问题

录入时间:2003-12-17

  【中华财税网北京12/17/2003信息】 第五节 金融保险业最新特殊规定与疑难 问题   1.减免税规定   ①对经济特区内(包括上海浦东新区和苏州工业园区,下同)设立的外商投资和外 国金融企业,凡来源于特区内的营业收入,继续执行自注册登记之日起5年内免征营 业税的优惠政策,免税期满后,按8%的税率征收;对来源经济特区外的营业收入部 分,不再执行特区内的免税优惠政策,按特区外设立的外商投资和外国金融企业的有 关部门税收政策执行。经济特区内的外资金融机构来源于特区内的收入,是指外国金 融机构直接为设在本特区内的单位提供金融、保险劳务所得的营业收入;来源于特区 外的收入,是指外资金融机构直接为设在本特区外的单位提供金融保险劳务所得的营 业收入。经济特区内的外资金融机构取得的来源于特区内外的营业收入应当分别核算; 未分别核算或不能分别核算的,一律视为来源于特区外的营业收入征收营业税。   对1996年12月31日之前在特区外设立的外商投资和外国金融保险企业,在1998年 12月31日前,营业税减按5%征收,仍作为地方财政收入;自1999年1月1日起,按8% 征收。对1997年1月1日后特区外新设立的外商投资和外国金融保险企业,一律执行8% 的营业税税率。   ②提高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后,对国家政策性银行减按5%的税率征收。政策 性银行缴纳的营业税仍作为国家资本金返还给政策性银行。政策性银行资本金达到国 务院规定金额之日起,返还政策停止执行。   提高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后,对农村信用社的营业税,在1997年12月31日前减 按5%征收,仍作为地方财政收入;自1998年1月1日起恢复按8%的税率征收。   ③对保险公司从事农牧保险业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农牧保险的免税,农牧 保险的免税范围限定为,种植业、养殖业、牧业种植和为饲养的动物提供保险的业务。   ④从1994年1月1日起,对保险公司开展的1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的保费 收入免征营业税。返还性人生保险业务是指保期一年以上、到期返还本利的普通人寿 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健康保险。   ●普通人寿保险是指保险期1年以上,以人的生存死亡、伤残为保险事故,一次 性支付给被保险人满期保险金、死亡保险金、伤残保险金的保险。   在江苏省范围内,普通人寿保险免税范围增加下列险种:独生子女平安保险、独 子女平安两全保险、独生子女还本平安保险、计生干部两全保险、义务兵父母人身平 安保险、长寿人身保险、定期定额人身保险、人身综合保险、团体福寿保险及企事业 领导人和财会及保安人员平安保险、礼仪保险(限于寿险部分)等。   ●养老金保险,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一定时期内缴纳一定数额的保险费, 当被保险人达到保险契约约定年龄时,保险人(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的规定向被保 险人支付保险契约约定的养老保险金的一种保险。   养老保险包括:城镇集体经济组织职工养老金保险、个人养老金保险、乡镇企业 职工养老金保险、计划生育干部养老金保险、计划生育夫妇养老金保险、独女户夫妇 养老金保险、民办教师养老金保险、个体工商户养老金保险、城镇居民养老金保险、 个体劳动者养老金保险、还本养老金保险、团体年金保险、企业年金计划保险、义务 兵养老金保险、个人养老金定额保险等。   江苏省增加下列养老金保险免税险种:集体养老金保险、少儿养老金保险、电影 放映员养老金保险、独生子女父母养老金保险、电子系统集体企业职工养老金保险、 乡镇企业养老基金办法等。   ●健康保险,是指以疾病、分娩及其所致伤残、死亡为保险事故,补偿因疾病或 身体伤残所致损失的保险。成人疾病住院医疗保险类:附加住院医疗保险、特约住院 医疗保险、成人住院医疗保险、老年人住院医疗保险、个体劳动者人身平安和住院医 疗保险、健康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大额医疗保险、长效医疗保险、传染病保险、出 境人员传染病保险、特殊疾病(如癌症、心血管病等)保险。   青少年儿童医疗保险类:学生幼儿住院医疗保险(中小学和幼儿园儿童住院医疗 保险)、中小学生平安保险、青少年健康医疗还本保险、青少年平安医疗储蓄保险等。 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类:农民医疗保险、农民住院医疗保险、农民合作医疗保险、农 民疾病医疗统筹住院保险、农村居民附加住院医疗保险等。   公费、劳保医疗保险类:公费医疗保险、劳保医疗保险、公费医疗统筹住院医疗 保险、劳保医疗统筹住院保险等。   江苏省增补下列免税健康保险险种:职工住院医疗保险、团体人身险附加住院保 险、养老金附加住院医疗保险、农民团体人身保险附加住院保险、少年儿童住院医疗 保险、中小学生住院医疗保险等。   各地保险公司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开办的符合上述免税规定而未列入的险种,由各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税务局报财政部、国家税务局核批, 可享受免税照顾。   2.其他规定   ①人民银行的贷款业务。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不征收营业税。人民 银行对企业贷款或委托金融机构贷款的业务应当征收营业税。   ②对中国进出口银行、国家开发银行的征税规定。对中国进出口银行、国家开发 银行应依法征收营业税。鉴于中国进出口银行、国家开发银行组建初期的实际困难, 为了支持金融体制改革,对两行征收的营业税全部返还。   ③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征税规定。根据税制改革对所有企业和经营收入的单位 都应依法纳税的要求,为统一税收政策,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应 依法征收营业税。鉴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组建初期的实际困难,为了支持金融体制改 革,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征收的营业税全部返还;其中属于中央收入的返还,由中央 金库退付;属于地方收入的返还,由地方金库退付。   ④企业兼并破产中不予核销的银行呆坏账损失营业税抵扣问题。根据1997年8月1 日发布的财税字[1997]100号文件的规定,第一,对因越权超范围使用有关政策而形 成的银行呆坏账损失,可由税务部门在银行应上缴属于地方财政收入的营业税(即5% 的部分)中抵扣,不得用上缴中央财政的营业税(即3%的部分)抵扣。越权超范围使用 有关政策而形成的银行呆坏账损失,是指非试点城市和地区以及试点城市的非国有工 业企业、试点城市管辖的县(市)属企业擅自使用国发[1994]59号文件有关破产方面的 政策而形成的银行呆坏账损失。第二,银行因越权超范围使用有关政策而形成银行呆 坏账损失后,应将相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待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后,方可允许抵 扣,否则不予抵扣。相关资料是指破产(兼并)企业的名称、破产(兼并)的原因(包括 批准的机关和批准的文件)、形成银行呆坏账损失的数额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 的其他资料。   ⑤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中国进出口银行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作为境内提供保 险,为非应税劳务,不征收营业税。   ⑥提高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后,对随同营业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 附加,仍按原税率5%计征,提高3%税率的部分予以免征。附征的收入仍属于地方财 政收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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