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转税纳税筹划技巧:最新金融保险业的纳税地点与纳税期限——纳税地点
录入时间:2003-12-17
【中华财税网北京12/17/2003信息】 第四节 纳税地点与纳税期限
一、纳税地点
提高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后,由原地方税务局所属征收机关负责征收的金融保
险企业营业税,改由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所属征收机构共同征收。其中按原5%
税率计征的部分,由地方税务局所属征收机构负责征收,按提高3%税率计征的部分,
由国家税务局所属征收机构负责征收。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缴纳的营业税,继续
由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征收机构负责征收。随同营业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
附加,由地方税务局所属征收机构负责征收。
1.金融业
①各银行总行业务的纳税地点为总行机构所在地,向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征收机构
申报缴纳。
②各银行总行下设机构及其他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核算单位的机构所在地
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③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委托贷款应纳的营业税,由受托方代扣并向受托方机构
所在地税务部门缴纳,受托方未履行代扣义务的,税务机关除向受托方追缴应代扣代
缴的税款外,委托方还应向委托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补缴营业税。金融机构接受其他
单位或个人委托机构,由经办机构将资金贷给使用单位或个人,在征收营业税时,由
最终将贷款发放给使用单位或个人并取得贷款利息的经办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解
缴。
④国家开发银行委托贷款业务,暂不由受托方代扣代缴,由总行汇总后向国家税
务总局直属征收机构申报缴纳。
⑤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委托贷款业务,在其省级以下机构成立前,则由受托方中
国农业银行的省级分行集中代扣,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保险业
①中国人民保险总公司自身直接经营业务应纳的营业税,由保险总公司向国家税
务总局缴纳。
②对中国人民保险总公司以下单位以及其他保险公司自身经营保险业务应纳的营
业税,由取得业务收入的核算单位在当地缴纳。
③境外保险机构在我国境内承保保险业务的纳税地点,在境内设有代理部门或委
托机构的,为代理部门或代办机构的所在地;在境内不设代理部门的,为境内投保人
的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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