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转税纳税筹划技巧:最新金融保险业的应税营业额的确定技巧——保险业的应税营业额
录入时间:2003-12-17
【中华财税网北京12/17/2003信息】 二、保险业的应税营业额
除了储金业务之外,保险业按收入的全额为应税营业额。《营业税暂行条例》第
5条规定,除另有规定者外,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
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根据此项规定,首先,保险公司
开展财产、人身保险的营业额为向保险者收取的全部保费,而不是储金的利息收入。
因为,就提供保险劳务而言,此项规定所说的“对方”是指投保者,保险公司向投保
者收取的是保费,而储金利息是保险公司向银行收取的,不是向投保者收取的。其次,
应以保费全额为营业额,对到期返还给用户的储金不能从营业额中扣除。
储金业务,是指保险公司在办理保险业务时,不是直接向投保人收取保费,而是
向投保人收取一定数额的到期应返还的资金(称为储金),以储金产生的收益作为保费
收入的业务。保险公司办理储金的业务的营业额,以纳税人在纳税期内的储金平均余
额乘以人民银行公布的1年期存款利率折算的月利率计算。储金平均余额为纳税期期
初储金平均余额为纳税期期初储金余额与期末余额之和乘以50%。按上述规定计算储
金业务营业额后,在计算保险企业其他业务营业额时,应相应从“保费收入”账户营
业收入中扣除储金业务的保费收入。纳税人将收取的储金加以运用取得的收入,凡属
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应按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
无赔偿奖励不可从营业额中扣除计税。保险公司为鼓励保户加强管理,减少意外
事故的发生,对某些保险项目,如机动车辆、其他运输工具保险等,实行无赔款奖励。
奖励的方式,一般是在下年度保户续保时,以优惠费率即少收保费的办法予以奖励。
例如,正常的收费标准是100元,优惠率为10%,保户在续保时只需交90元即可,
如果保险公司以90元记入“保费收入”科目,征税时自然只对90元征税但保险公司往
往是先将100元记入“保费收入”科目,再用红字冲销少收的10元。保险公司在财务
处理上,这样不厌其烦地来回冲销,其原因是有些保户要求保险公司采取先收后退的
办法,以解决奖励有关人员的奖金来源问题;保险公司在财务上采取先收后退的方法,
也是为了反映其经营规模。由此可见,保险公司在实行无赔款奖励时,并不是以降
低收费标准(即价格)实现其目的,而是以增加支出的办法来实现其目的,因而在征税
时,对这笔奖励支出不能予以剔除,即使保险公司自行冲销,征税时仍应以冲销的保
费收入为营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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