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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筹划技巧与避税案例:营业税的合理避税筹划——改变收账方式合理避税

录入时间:2003-08-22

  【中华财税网北京08/22/2003信息】 (七)改变收账方式合理避税 [案例563] [案情说明] 2002年6月,山东省烟台市一家水泥厂以每吨200元(含税价)的价格 销售给一家建筑公司5000吨水泥,价款共计100万元。因该家建筑公司资金紧张,无力 支付货款,建筑公司表示愿用其闲置的一幢办公楼(市场价格为100万元)抵顶所欠水泥 厂的货款。 水泥厂为不受损失,初步同意按受该抵顶方案,并欲将该办公楼以市场价对外销 售,以此收回建筑公司所欠的货款。在决定前,水泥厂去君洋财务服务中心咨询此事, 君洋财务服务中心首席注册会计师及注册税务师周华洋就其中的纳税事宜为水泥厂进 行了分析。 [筹划分析] 若水泥厂先用债权抵顶换得该建筑公司办公楼的产权,对于建筑公 司来说,其用不动产产权抵账,视同销售不动产,应就此行为缴纳营业税及相关税费; 水泥厂将来销售这幢办公楼以收回账款,对水泥厂来说又再次发生销售不动户行为, 依照规定,同样要缴纳以下税费: 营业税=1000000×5%=50000(元) 城建税=50000×7%=3500(元) 教育费附加=50000×3%=1500(元) (假定不考虑印花税、契税等税种)以上三种税费合计共55000(元)。 君洋财务服务中心首席注册会计师及注册税务师周华洋指出,若水泥厂采用这个 方案,可收回100万元的账款,但另需额外付出5.5万元的税费。 [筹划思路] 因此,君洋财务服务中心首席注册会计师及注册税务师周华洋建议 水泥厂改变收账方式,建议水泥厂与建筑公司达成协议。水泥厂帮助建筑公司联系办 公楼买主,然后建筑公司用售房款来偿还其欠水泥厂的账款,水泥厂采纳了这个方案。 [筹划结果] 经多方联系,终于在2002年9月底帮建筑公司找到了买主,建筑公司 取得售楼款后随即清偿了水泥厂的账款,水泥厂得以全额收回账款100万元。 在本例中,债权人——水泥厂通过行为方式转换,将收账过程中,不动产产权转让 次数由两次变为一次,从而减少了在收账过程中不必要的税费支出。 目前,这种以物抵账,以物收账的事例有许多,在处理时,企业应通过税收筹划, 合理地选择收账方法,减少不必要的税费支出,从而降低企业税负。 下面我们再来分析抵账小汽车销售的纳税筹划案,进一步加深理解。 [案例564] [案情说明] 2002年6月湖北省京山县一家纸箱厂销售给一家调味品厂20多万元的 货物。因调味品厂资金紧张,无力支付货款,调味品厂表示愿用自己使用的一辆奥迪 小汽车(原价19万元,现作价20多万元)抵顶所欠纸箱厂的货款。 纸箱厂为不受损失,只得违心地接收了小汽车。小汽车收回后若自己用,厂方觉 得太浪费,卖掉吧,需要缴纳一笔税费。对此,纸箱厂到君洋财务服务中心咨询此事, 君洋财务服务中心首席注册会计师及注册税务师周华洋就其中的纳税事宜为纸箱厂进 行了分析。 [筹划分析] 若纸箱厂先用债权抵顶换得调味品厂的小汽车,对调味品厂来说, 其用固定资产小汽车抵账,属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需纳消费税的小汽车,应按4%的增值 税率减半交纳增值税。纸箱厂将收回的小汽车再销售,则属销售货物。依照规定,同 样应纳以下税费: 增值税=20万元×17%=3.4万元 城建税=3.4万元×7%=0.238万元 教育费附加=3.4万元×3%=0.102万元 以上三项合计3.74万元。 [筹划思路] 君洋财务服务中心首席注册会计师及注册税务师周华洋指出:若纸 箱厂采取这一方案,可收取20万元的货款,但需额外付出3.74万元的税费。 因此,君洋财务服务中心首席注册会计师及注册税务师周华洋建议纸箱厂改变处 理办法,减轻额外的税费,将收回的小汽车不出售,通过过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 使用一段时间后,再出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 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 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 这时,应纳增值税=0元 城建税、教育费=0元,税费合计0元 纸箱厂采纳了这个方案,节约税费3.74万元。 采用这种方法,纸箱厂用最小的付出收回了欠款。 当前,这种以小汽车抵账的事例很多,企业应通过税收筹划,合理地选择低税率, 尽量减少税费支出,从而降低企业的税负。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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