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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筹划技巧与避税案例:营业税的合理避税筹划——利用境外子公司进行筹划

录入时间:2003-08-22

  【中华财税网北京08/22/2003信息】 (六)利用境外子公司进行筹划 外国企业接受我国境内企业委托,进行建筑、工程等项目的设计,除设计工作开 始前派员来我国进行现场勘察、搜集资料、了解情况外,设计方案、计算、绘图等业 务全部在中国境外进行,设计完成后,将图纸交给中国境内企业。对于此种情况,可 从宽掌握,对外商从我国取得的全部设计业务收入,暂免征营业税。 按国税发(1994)214号文件规定:外商除设计开始前派员来我国进行现场勘察、搜 集资料、了解情况外,设计方案、绘图等业务全部在中国境外进行,设计完成后,将 图纸交给中国境内企业。在这种情况下,对外商从我国取得的全部营业收入不征收营 业税。无疑,这一规定有助于税收筹划的进行。 外国企业接受我国境内企业委托或与我国境内企业合作(或联合)进行建筑、工程 等项目的设计,除设计工作开始前派员来我国进行现场勘察、搜集资料、了解情况外, 设计方案、计算、绘图等业务全部或部分在中国境外进行,设计完成后,又派员来我 国解释图纸并对其设计的建筑、工程等项目的施工进行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已构成 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从事经营活动。因此,对其所取得的设计业务收入,除准 许其扣除发生在中国境外的设计劳务部分所收取的价款外,其余收入应按照税法规定 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对在有关合同中未列明在中国境外提供设计劳务价款的,或不能 提供准确的证明文件,正确划分其境内、境外设计劳务的,可就其全部设计业务收入 合并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外国企业取得的上述收入,税务机关应按核实原则征收,但对不能提供准确的 成本、费用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可按其全部 业务收入的15%核定利润率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案例562] [案情说明] 深圳威尔信公司拟进行一项工程建设,它先委托国内广州立源建筑 公司为其设计图纸。双方就此事签订合同,合同金额为100万元。 取得收入后,广州立源建筑公司应纳的营业税为: 应缴营业税=100万×3% =3万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 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税发[1994]214号文件。 [筹划分析] 若广州立源建筑公司进行纳税筹划,在香港设立一规模较小的子公 司香港威尔信公司,然后,让香港威尔信与深圳威尔信公司签订设计合同。终了之后, 深圳威尔信公司付给香港威尔信公司设计费100万元。依据有关规定,在这种情况下, 香港威尔信公司不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 [筹划结果] 于是,通过筹划,可少缴纳3万元的税款。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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