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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筹划谋略百篇(消费税篇):采取“先销售后包装”方式销售成套消费品

录入时间:2004-09-02

     【中华财税网北京09/02/2004信息】 二、采取“先销售后包装”方式销售成套 消费品   税法规定,纳税人将应税消费品与非应税消费品,以及适用税率不同的应税消费 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根据组合产制品的销售金额按应税消费品的最高税率征 税。习惯上,工业企业销售产品,都采取“先包装后销售”的方式进行。按照上述规 定,如果改成“先销售后包装”方式,不仅可以大大降低消费税税负,而且增值税税 负仍然保持不变。举例说明:   [例]某日用化妆品厂,将生产的化妆品、护肤护发品、小工艺品等组成成套消 费品销售。每套消费品由下列产品组成:化妆品包括一瓶香水(30元)、一瓶指甲 油(10元)、一支口红(15元);护肤护发品包括两瓶浴液(25元)、一瓶摩 丝(8元)、一块香皂(2元);化妆工具及小工艺品(10元)、塑料包装盒(5 元)。化妆品消费税税率为30%,护肤护发品8%。上述价格均不含税。   按照习惯做法,将产品包装后再销售给商家,则:   每套应纳消费税=(30+10+15+25+8+2+10+5)×30%          =31.5(元)   若改变做法,将上述产品先分别销售给商家,再由商家包装后对外销售,则香皂 免征消费税(财税[2000]145号),化妆工具及小工艺品不征消费税:   每套应纳消费税=(30+10+15)×30%+(25+8)×8%          =16.5+2.64=19.14(元)   每套化妆品节税额=31.5-19.14=12.36(元)   上述操作中,只是换了个包装地点,并将产品分别开具发票,账务上分别核算销 售收入即可。   本例还告诉我们一个道理,税法的制定者常常站在堵塞税收漏洞的角度制定出一 些看似“不合理”的税收政策,这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往往这些“不合理”的政策, 通过适当变通就可以创造出许多的节税机会。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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