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筹划谋略百篇(消费税篇):外购应税消费品的选择
录入时间:2004-09-02
【中华财税网北京09/02/2004信息】 消费税是对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
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就其销售额或销售数量,在特定环节征收的一种税。
简单地说,消费税是对特定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征收的一种税。
《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列入征收消费税征税范围的税目共有十一个,具体包
括:烟、酒及酒精、化妆品、护肤护发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焰火、汽油、
柴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
消费税税率有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两种。比例税率最低为3%,最高为45%。
对白酒类产品从2001年5月1日起实行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征收相结合,对卷烟
类产品从2001年6月1日起实行从价定额与从量定额征收相结合,其他应税消费
品除黄酒、啤酒、汽油、柴油实行从量定额征收外,其余均从价定率征收。
消费税税负在所有现行开征的所有税种中几乎是最高的,对纳税人来说,开展税
收筹划其意义不言而喻。
一、外购应税消费品的选择
国税发[1997]84号文件规定,纳税人用已税烟丝等八种应税消费品连续
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允许扣除已纳消费税款。如果企业购进的已税消费品开具的是普
通发票,在换算为不含税的销售额时,应一律采取6%的征收率换算。
1.当纳税人决定外购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时,应选择生产厂家,而不应是
商家。所谓连续生产,是指应税消费品生产出来后直接转入下一生产环节,未经市场
流通。因此,允许扣除已纳消费税的外购消费品仅限于直接从生产企业购进的,不包
括从商品流通企业购进的应税消费品。另一方面,同品种的消费品,在同一时期,商
家的价格往往高于生产厂家。由此可见,生产厂家是纳税人外购应税消费品的首选渠
道,除非厂家的价格扣除已纳消费税款后的余额比商家的价格高。
2.当小规模纳税人的生产企业向一般纳税人购进应税消费品时,应向对方取得
普通发票,以获取更多的消费税抵扣。
[例]从某厂家购进应税消费品,支付价税合计100000元,消费税税率
30%。
若取得普通发票,那么允许抵扣的消费税为:
100000÷1.06×30%=28301.89(元)
若取得专用发票,那么允许抵扣的消费税为:
100000÷1.17×30%=25641.03(元)
取得普通发票比取得专用发票多抵扣消费税:
28301.89-25641.03=2660.86(元)
该笔业务,对销售方来说,无论是开具何种发票,其应纳增值税和消费税是不变
的,对购买方来说,由于小规模纳税人不享受增值税抵扣,所以并不增加增值税税负。
很显然,对购买方来说,在这里普通发票的“身价”超过了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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