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筹划谋略百篇(消费税篇):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录入时间:2004-09-06
【中华财税网北京09/06/2004信息】 十一、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消费税只对税法列举的几种特殊消费品征税,其目的在于调节收入分配、控制适
度消费,因此税法一般不对消费税制定税收优惠。但下列几项税收优惠值得相关纳税
人关注。
1.根据财税字[1994]091号文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金银首饰消费
税由10%的税率减按5%的税率征收。减按5%征收消费税的范围仅限于金、银和
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不在上述范围内的
应税首饰仍按10%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2.根据财税字[1999]23号文件规定,自1999年1月1日起,对护
肤护发品的消费税税率统一由17%降为8%。
3.财税[2000]145号《关于香皂和汽车轮胎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规定:
自2001年1月1日起,对“护肤护发品”税目中的香皂停止征收消费税。对“汽
车轮胎”税目中的子午线轮胎免征消费税,对翻新轮胎停止征收消费税。其余轮胎继
续按10%税率征收消费税。
4.财税[2000]26号《关于对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规
定:对生产销售达到低污染排放限值的小轿车、越野车和小客车减征30%的消费税。
计算公式为:
减征税额=按法定税率计算的消费税额×30%
应征税额=按法定税率计算的消费税额-减征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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