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转税纳税筹划技巧:委托加工消费税核算技巧——委托加工应税品的账务技巧实例分析
录入时间:2003-12-09
【中华财税网北京12/09/2003信息】 5.委托加工应税品的账务技巧实例分析
[案例89] 甲企业委托乙企业生产烟丝一批,甲企业提供的加工材料成本为6000
元,乙企业收取加工费2000元(不含增值税)。对于受托加工的烟丝,乙企业没有同类
消费品的销价可作参考。乙企业在向甲企业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甲企业收回委
托加工烟丝后用于继续生产卷烟,已知该企业期初库存的委托加工烟丝价值5万元,
期末库存的委托加工烟丝价值3万元可抵扣的税款为多少?
[案例解析]
乙企业没有同类消费品的销价可作参考,因此,应按税法规定的组成计税价格计
算代收代缴的消费税。甲企业收回烟丝用于连续生产卷烟,可按当月生产领用烟丝数
量计算可抵扣的消费税税额。
乙企业代收代缴消费税:
代收消费税=(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消费税税率
=(6000+2000)÷(1-30%)×30%
=3428.57(元)
甲企业当期准予抵扣的烟丝税额为:
50000×30%-30000×30%+3428.57=9428.5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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