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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转税纳税筹划技巧:委托加工消费税核算技巧——委托加工应税品的账务技巧实例分析

录入时间:2003-12-09

  【中华财税网北京12/09/2003信息】 5.委托加工应税品的账务技巧实例分析   [案例89] 甲企业委托乙企业生产烟丝一批,甲企业提供的加工材料成本为6000 元,乙企业收取加工费2000元(不含增值税)。对于受托加工的烟丝,乙企业没有同类 消费品的销价可作参考。乙企业在向甲企业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甲企业收回委 托加工烟丝后用于继续生产卷烟,已知该企业期初库存的委托加工烟丝价值5万元, 期末库存的委托加工烟丝价值3万元可抵扣的税款为多少?   [案例解析]   乙企业没有同类消费品的销价可作参考,因此,应按税法规定的组成计税价格计 算代收代缴的消费税。甲企业收回烟丝用于连续生产卷烟,可按当月生产领用烟丝数 量计算可抵扣的消费税税额。   乙企业代收代缴消费税:   代收消费税=(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消费税税率   =(6000+2000)÷(1-30%)×30%   =3428.57(元)   甲企业当期准予抵扣的烟丝税额为:   50000×30%-30000×30%+3428.57=9428.57(元)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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