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转税纳税筹划技巧:委托加工消费税核算技巧——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
录入时间:2003-12-09
【中华财税网北京12/09/2003信息】 2.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有两种情况:
①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所谓
“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是指受托方(即代收缴义务人)当月销售的同类消费品的
销售价格。如果当月同类消费品各期销售价格高低不同,应按销售数量加权平均计算。
当销售的应税消费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列入加权平均计算:a.销售价格
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b.无销售价格的。如果当月无销售或者当月末完结,应
按照同消费品上月或者最近月份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②如果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
计算公式是: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材料成本。根据《消费税条例实施细则》的解释,“材料成本”是指委托方所
提供加工材料的实际成本。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人,必须在委托加工合同上如实注明(或以其他方式
提供)材料成本,凡未提供材料成本的,受托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材料
成本。由此可见,税法对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并要以明确的方式如实提供材
料成本,要求是很严格的,其目的就是为了防止假冒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或少报材料
成本以逃避纳税的情况。
●加工费。按照《消费税条例实施细则》的解释,“加工费”是指受托方加工应
税消费品向委托方所收取的全部费用(包括代垫辅助材料的实际成本)。这是税法对受
托方的要求。受托方必须如实提供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费用,这样才能既保证组成计
税价格及代收代缴消费税准确地计算出来,也使受托方得以按加工费正确计算其应纳
的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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