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转税纳税筹划技巧:委托加工消费税核算技巧——代收代缴税款
录入时间:2003-12-09
【中华财税网北京12/09/2003信息】 3.代收代缴税款
对于确实属于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
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税法规定,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受
托方为法定的代收代缴义务人。如果受托方对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未代收代缴或少
代收代缴消费税,就要按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承担补税或罚款的法律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1994年5月,国家税务总局在颁发的《关于消费税若干征税问题
通知》中,对委托个体经营者加工应税消费品纳税问题做了调整,由原定一律由受托
方代收代缴税款,改为:纳税人委托个体经营者加工应税消费品,一律由委托方收回
后在委托方所在地缴纳消费税。
如果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在交货时已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方收回后
直接出售的,不再征收消费税。
如果委托方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没有代收代缴税款,委托方要补缴税款
(受托方要受到处罚,但不再重复补税)。对委托方补征税款的计税依据是:
①如果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经直接销售的,按销售额计税;
②如果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尚未销售或不能直接销售的,如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等,
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税。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与本节上述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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