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难题的解决技巧与例解:消费税的纳税难题处理技巧
录入时间:2003-09-16
【中华财税网北京09/16/2003信息】 消费税是1994年税制改革设立的新税种。
它是在对所有工业品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对一些特殊消费品,在征收增值税同
时交叉对消费品征税,以调节我国消费结构,正确引导消费方,抑制超前消费需求,
确保国家的财政收入。
消费税实行价内税,只在应税消费品的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缴纳,税款最
终由消费者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境内生产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委托加工应当征收消费税的消费品
的单位和个人也是消费税的纳税人。也就是说,消费税的纳税人包括三种:
一是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二是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三是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凡是生产、进口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工业企业,都是消费税的纳税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规定,消费税的征税对象是消费品,具
体包括11种产品,大体可分为5种类型:
第一类,一些过度消费会对人类健康、社会秩序、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危害的特
殊消费品,如烟、酒、鞭炮、焰火等;
第二类,奢侈品、非生活必需品,如贵重首饰、化妆品等;
第三类,高能耗及高档消费品,如摩托车、小汽车等;
第四类,不可再生和替代的稀缺资源类消费品,如汽油、柴油等;
第五类,税基宽广、消费普遍、征税后不会影响人民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但具有
一定财政意义的消费品,如汽车轮胎、护肤护发品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消费税的纳税环节主要在生产环节,
具体有以下四种:
1.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由生产者于销售时纳税。这里所说的“销售”,是
指有偿转让应税消费品所有权的行为,即以从受让方取得货币、货物、劳务或其他经
济利益为条件转让应税消费品所有权的行为。
2.境内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如果是用于连续生产的,即作为生产最终
应税消费品的直接材料,并构成最终产品实体的,不纳消费税;如果是用于其他方面
的,即用于生产非应税产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以及用
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应当于移送使用时纳
税。
3.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即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
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应由受托方于委托方提货时代收代缴税款。
按照税法规定,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或者受托方先将原材料
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以及由委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
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不论纳税入在财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
消费品,而应当按照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
售的,不再征收消费税。纳税人委托个体经营者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于委托方收回后
在委托方所在地纳税。
4.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报关者于报关进口时纳税。
另外,金银首饰在零售环节纳税。
●消费税的减免税优惠政策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
(2000)26号]文件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别克、桑塔纳等小汽车减征消费税
的通知》[财税(2001)207号]规定,对生产销售达到低污染排放的限值的小轿车、越野
车和小客车减征30%的消费税。计算公式为:
减征税额=技法定税率计算的消费税额× 30%
应征税额=按法定税率计算的消费税额-减征税额
低污染排放限值是指相当于欧盟指令94/12/EC、96/69/EC排放标准(简称“欧
洲Ⅱ号标准”)。
汽车生产企业直接向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申请减征消费税,同时抄报国家机械
工业局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会同国家机械工业总局和国家
环境保护总局进行审核论定,对经审核确实达低污染排放限值的车型,由财政部、国
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执行文件,抄送国家机械工业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相关汽车
生产企业。
对《全国汽车、民用改装车和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未列名汽车生产企业
的申请,不予受理。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的文件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对“汽车轮胎”
税目中的子午线轮胎免征消费税。
企业申请减征消费税必须提交如下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机械工业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共同认定的汽车
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汽车样品达到低污染排放检验报告。
(3)国家汽车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认定的汽车企业达到低污染排放
限值生产一致性合格报告。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具体情况,要求企业增报的其他材料。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