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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难题的解决技巧与例解:消费税会计处理的技巧

录入时间:2003-09-16

  【中华财税网北京09/16/2003信息】 企业要做到正确缴纳消费税,就必须充分 掌握消费税的处理技巧,故对有关消费税会计处理办法介绍如下: (1)交纳消费税的企业,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增设“应交消费税”明细科目进 行会计核算。 (2)企业生产的需要交纳消费税的消费品,在销售时应当按照应交消费税额借记 “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实际交纳消费 税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发生销货退回 及退税时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企业出口应税消费品如按规定不予免税或退税的,应视同国内销售,按上款规定 进行会计处理。 (3)企业以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作为投资按规定应交纳的消费税,借记“长期投资” 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 企业以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换取生产资料、消费资料或抵偿债务、支付代购手续费 等,应视同销售进行会计处理。按规定应交纳的消费税,按照本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进 行会计处理。 企业将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在建工程、非生产机构等其他方面的,按规定应交 纳的消费税,借记“固定资产”、 “在建工程”、“营业外支出”、“产品销售费 用”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 随同产品出售但单独计价的包装物,按规定应交纳的消费税,借记“其他业务支 出”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企业逾期末退还的包装物押金,按 规定应交纳的消费税,借记“其他业务支出”、“其他应付款”等科目,贷记“应交 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 企业实际交纳消费税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 科目。 (4)需要交纳消费税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于委托方提货时,由受托方代扣代交 税款。受托方接应扣税款金额借记“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交 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的,委托方应 将代扣代交的消费税计入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成本,借记“委托加工材料”、“生 产成本”、“自制半成品”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委托 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按规定准予抵扣的,委托方应按 代扣代交的消费税款,借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贷记“应付账款”、 “银行存款”等科目。 (5)需要交纳消费税的进口消费品,其交纳的消费税应计入该项消费品的成本,借 记“固定资产”、“商品采购”、“材料采购”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6)免征消费税的出口应税消费品应分别不同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①生产企业直接出口应税消费品或通过外贸企业出口应税消费品,按规定直接予 以免税的,可不计算应交消费税; ②通过外贸企业出口应税消费品时,如按规定实行先税后退方法的,按下列方法 进行会计处理: Ⅰ.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的生产企业,应在计算消费税时,接应交 消费税额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实际交纳消 费税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应税消费品 出口收到外贸企业退回的税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发 生退关、退货而补交已退的消费税,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的外贸企业将应税消费品出口后,收到税务部门退回生产企 业交纳的消费税,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付账款”科目。将此项税金退还 生产企业时,借记“应付账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发生退关、退货而补 交已退的消费税,借记“应收账款--应收生产企业消费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 科目,收到生产企业退还的税款,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Ⅱ.企业将应税消费品销售给外贸企业,由外贸企业自营出口的,其交纳的消费 税应按本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自营出口应税消费品的外贸企业,应在应税消费品报关出口后申清出口退税时, 借记“应收出口退税”科目,贷记“商品销售成本”科目。实际收到出口应税消费品 退回的税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出口退税”科目。发生退关或退货 而补交已退的消费税,作相反的会计分录对于正常销售的应税消费品,若按规定应当 采用从价定率方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应当根据销售的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和规定的税 率计算应纳税额;若按规定应当采用从量定额计算应纳税额的,则应当根据销售数量 和规定的单位税额计算应纳税额。 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在销售时根据所销售的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或销售 数量和规定的税率或单位税额计算出应纳税额,进行会计处理。 [案例213] [案情说明] 奔腾(上海)汽车制造有限公司2002年7月1日向外销售小轿车40辆, 气缸容量为2200毫升,出厂价每辆150 000元,价外代收有关基金10 000元,增值税税 额为每辆27 200元,款项已收。 [要求解答] 奔腾(上海)汽车制造有限公司2002年7月1日会计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征 收范围注释》。 [政策解读]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 税征收范围注释》规定,小汽车采用从价定率方法计算应纳消费税税额。 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 其中销售额指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应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 不包括应向购货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 [计算说明] 奔腾(上海)汽车制造有限公司2002年7月1日销售业务的应纳税额为: 应纳消费税税额=(150000+10000)×40×8% =512 000元 [会计处理] 奔腾(上海)汽车制造有限公司2002年7月1日应当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7 488 000 贷:产品销售收入 6 000 000 其他应付款 400 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1 088 000 同时: 借: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512 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512 000 [案例214] [案情说明] 仍以[案例213]为基础,奔腾(上海)汽车制造有限公司2002年7月6 日,收到北京汽车交易市场交来结算清单和转账支票,已经销售小汽车260辆,合同规 定的结算价格为每辆175 500元(含税,包括代收基金每辆10 000元)。 [要求解答] 奔腾(上海)汽车制造有限公司2002年7月6日会计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征 收范围注释》。 [分析说明]在这项销售业务中,汽车制造厂收到款项45630000元,但这45630000 元是含税销售额,其中包含了增值税额,所以应当将含税销售额换算成不含税销售额: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 =45 630 000÷(1+17%) =39 000 000元 奔腾(上海)汽车制造有限公司2002年7月6日应纳消费税税额为: 应纳税额=39 000 000×8% =3 120 000元 [会计处理] 奔腾(上海)汽车制造有限公司2002年7月6日应当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45 630 000 贷:产品销售收入 36 400 000 其他应付款 2 600 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6 630 000 同时: 借: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3 120 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3 120 000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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