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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难题的解决技巧与例解:购买国产设备抵所得税的技巧(下)

录入时间:2003-09-25

  【中华财税网北京09/25/2003信息】 [案例390]   [案情说明]宏达(杭州)电子有限公司2002年购进62万元国产设备一套, 杭州宏达电子有限公司2001年应纳所得税额为100万元,2002年应纳税 所得额为120万元。   [要求解答]杭州宏达电子有限公司允许抵免所得税的数额。   [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 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090号]。   [计算说明]杭州宏达电子有限公司2002年购进的国产设备允许抵免所得税 的最大数值为:   允许抵免所得税的最大数值=120-100=20万元。   (7)抵免期限。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每一年投资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额, 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比设备购置的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如果当年新增的企 业所得税税额不足抵免时,未予抵免的投资额,可用以后年度比设备购置的前一年新 增企业所得税税额延续抵免,但延续抵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第三,抵免企业所得税时应注意的问题:   (1)外商投资企业在税务机关核定的退税投资总额内采购的国产设备,若该类 设备属免税目录范围,可享受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的优惠。购货合同中列名的随 设备购进的部分塑料件、橡胶件、陶瓷件等也可以退增值税。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 企业购买的按规定退还增值税的国产设备,其已退税款不得列入设备原价,不再参与 抵免企业所得税的计算。   (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将已经享受投资抵免的国产设备,在购置之日起 五年内出租、转让的,应在出租、转让时补缴设备已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务机关查补的企业所得税额,属于设备购买以前年度的,计入该所属年 度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基数;属于设备购买当年或以后年度的,不得作为可抵免的 新增企业所得税额。   按照财税字[(2000)49号]和国税发[(2000)90号]文件规定, 凡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在我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 动的外国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购买的国产设备,对符合国发[(197)37号]文 件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限制乙类的投资项目,除国发(1 997)37号文件中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不予免税进口的商品目录》外,其购买 国产设备的投资的40%可以从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对 于上述企业为了提高经济效益、提高产品质量、增加花色品种、促进产品升级换代、 扩大出口、降低成本、节约能耗、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和三废治理,劳保安全等目的, 采用先进的、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对现有设施、生产工艺进行 改造而在投资总额以外购买的国产设备,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也可以从设备 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允许抵免的国产设备是指国内企业生产 制造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1999年7月1日后以货币购进的未使用过的生产 经营(包括生产必需的测试、检验)性设备(机器、机械、运输工具、设备、器具、 工具等),不包括从国外直接进口的设备、以“三来一补”方式生产制造的设备,不 包括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工具、器具等,也不包括投资方作为注册资本投资的设备。 购买国产设备的投资是指购买设备发票价税合计价格,但不包括按有关规定退还的增 值税税款以及设备的运输、安装、调试等费用。设备的购置时间以发票开具时间为准。 采用分期付款或赊销形式取得设备的,以设备的到货时间为准。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投资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得超过该 企业当年比设备购置的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如果当年新增有企业所得税税 额不足抵免时,未抵免的投资额,可以用以后年度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 税税额继续抵免,但延续抵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按照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税法 和全国人大、国务院颁布的法规、条例规定享受统一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外商投资 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免税期间可适当延长延续抵免期限,但延续抵免的期限最长不得 超过5年。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每一年度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应按前述规定的限额 和期限抵免。企业购买国产设备的前一年为亏损或处于税法规定的免税年度的,其购 买设备前一年度企业所得税以零为基数,计算新增企业所得税。企业购买设备的以前 年度为累计亏损的,购买设备的当年度或以后年度实现的应纳税所得额,应按税法规 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确定投资抵免。企业购买设备的当年或以后年度处于税法规定 的免税年度的,其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仍按照税法规定给予免税,其设备投资可 延续下一年度进行抵免,但延续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上述规定的年限。   按照规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适用于按核实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 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务机关查补的企业所得税额,属于设备购买以前年度 的,计入该所属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税额基数;属于设备购买当年或以后年度的,不 得作为可抵免的新增企业所得税税额。   按照规定,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税额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 主管税务机关逐级上报省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企业申请抵免企业所得税,应在购置 国产设备后两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递交申请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到申请后, 应逐级上报省级税务机关。省级税务机关在接到申请后1个月内作出审核批准,同时 将批准文件抄送企业。企业在递交申请报告时须提供如下资料: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表》;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企业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外经贸部门项目批准书复印件;   企业合同复印件;   国产设备供货合同及发票复印件;   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复印件;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企业应当在每一纳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度所得税申报表、 会计决算报表时,应在纳税申报表备注栏中注明本年度申请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额, 同时附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汇总审核表》、 购置设备的发票(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 企业所得税明细表》等。主管税务机关接到企业报送的有关报表、资料后,认真审核 企业填报的项目和数额,并据以办理企业所得税投资抵免及汇算清缴。   按照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统一在 总机构所在地办理。   2000年5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 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围税发(2000)如号]规定本办 法适用按核实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   通知所称设备是指符合通知规定范围,并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生产经营性(包括 生产必需的测试,检验)机器,机械,运输工具,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包括未作 为固定资产管理的工具,器具等。   通知所称国产设备必须是1999年7月1日以后,且以货币购进的未使用过的 国产设备,不包括投资方作为注册资本投资的设备。   通知所称国产设备投资是指购买设备发票价税合计价格,但不包括按有关规定退 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   设备购置时间以设备发票开具时间为准。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形式取得设备的, 以设备到货时间为准。   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逐 级上报省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企业每一年度投资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应接通知规定的限额和期限内抵免。 企业购买国产设备的前一年为亏损或者处于税法规定免税年度的,其设备购买前一年 度的企业所得税额以零为基数,计算其新增企业所得税。   企业购买国产设备的以前年度为累计亏损的,购买设备的当年度或以后年度实现 的应纳税所得额,应根据税法规定,弥补企业以前年度亏损后,确定投资抵免。企业 购买设备的当年度或以后年度处于税法规定免税年度的,其该年度的应纳所得税额, 首先按照税法规定给予免税,其设备投资抵免额可延续下一年度进行抵免,但延续期 限不得超过通知规定的年限。   税务机关查补的企业所得税额,属于设备购买以前年度的,计入该所属年度缴纳 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基数;属于设备购买当年或以后年度的,不得作为可抵免的新增企 业所得税额。   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管理,分户建立抵 免档案和台账,专挡归集,保管有关文件,资料,详细记录应抵免的投资额,己抵免 的投资额,未抵免的投资额。   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设立的各分支机构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统一在总机构所 在地办理。   本办法自1999年7月1日起执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1999年7 月1日至1999年12月31日间购置符合抵免企业所得税规定的国产设备投资, 应于2000年6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各级税务机关应按上述规定审核批准 后,于2000年9月底前办理完投资抵免退税。   2000年11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 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执行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910号]规定:   (1)关于国家鼓励项目适用范围界定的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 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49号]的规定,可给予投资 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国产设备,是指用于《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 [国发(1997)37号]中规定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限制乙类 的投资项目(不包括国发[(1997)37号]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 进口商品目录》)的国产设备。凡在执行中对企业购买的国产设备是否属于上述规定 的投资项目范围判断不准,或者存在争议的,可征求省级外经贸部门的意见后确定。   (2)关于企业申请抵免企业所得税时提供“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复印 件”的问题。   根据《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企业申请抵免企业所得税时,应提供税收(出 口货物专用)缴款书。若企业从非生产制造部门购买的设备,或者用投资总额以外的 资金购买的设备,或者没有取得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的设备,但按照规定可 以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在办理抵免企业所得税时,可以相应提供购买设备发票,不用 提供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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