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难题的解决技巧与例解:外国企业零散税源的处理方法
录入时间:2003-09-24
【中华财税网北京09/24/2003信息】 外国企业在我国从事承包工程、文体演出、
建筑工程设计、修理修配、售后服务、展销商品等各类零散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均
应按照税法和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外国企业在我国从事上述各类零散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凡上述劳务发生在我国外
商投资企业的,由各外商投资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凡发生在我国内资
企业的,按劳务发生地确定,由各区、县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总机构设在中国
境内,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是指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
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内、境外与外商投资企业在中
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利润(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
其他所得。外商投资企业“来源于境外的所得”,是指外商投资企业境外分支机构的
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
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清算时,其资产净额或者剩余财产减除企业未分配利润、各项
基金和清算费用后的余额,超过实缴资本的部分为清算所得,应当依照税法规定缴纳
所得税。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规定,外国企业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
得缴纳所得税。外国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具体包括:
(1)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
国境内、境外与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利润(股息)、
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
(2)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取得的下列所得:
①从中国境内企业取得的利润(股息);
②从中国境内取得的存款或者贷款利息、债券利息、垫付款或者延期付款利息等;
③将财产租给中国境内租用者而取得的租金;
④提供在中国境内使用的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等而取得的使用费;
⑤转让在中国境内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等财产而取得的收
益;
⑥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从中国境内取得的其他所得。
[案例386]
[案情说明]施密尔达(鱼台)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因对深圳新华电子有限公司、
威海科力电器有限公司、金乡彩印有限公司三企业进行股权投资,2002年发生
如下经济业务:
(1)自营利润--35万元,其中,“营业外支出”列支公益救济性捐赠5万元,
无其他纳税调整项目,所得税率为33%。
(2)2002年2月份,深圳新华电子有限公司因上年度盈利,董事会决定对
施密尔达(鱼台)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分配利润48.5万元。施密尔达(鱼台)实业
投资有限公司2002年2月底获得深圳新华电子有限公司分回利润48.5万元。
深圳新华电子有限公司为设在深圳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两免三减半”优
惠期已满),适用税率为18%,其中所得税率为15%,地方所得税税率3%,当
地政府规定免征地方所得税,实际执行税率为15%。
(3)2002年3月份施密尔达(鱼台)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从威海科力电器有
限公司分回利润33.5万元。威海科力电器有限公司为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的外商
投资企业,企业所得税率为24%,地方所得税率为3%,威海科力电器有限公司2
001年仍属于“两免三减半”优惠期间。
(4)2002年3月份,施密尔达(鱼台)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从金乡彩印有限
公司分回利润0.73万元。
金乡彩印有限公司为某城镇集体企业,2001年会计利润15万元,经纳税调
整后实际应纳税所得额为9万元,适用27%的所得税率。
[要求解答]施密尔达(鱼台)实业投资有限公司2000年应纳企业所得税额。
[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0)118号]。
[分析说明](1)国家程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
知》[国税发(2000)118号](该文件从2000年1月1日起执行)第一
条第一款规定:“企业的股权投资所得是指企业通过股权投资从被投资企业所得税后
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汁盈余公积金中分配取得股息性质的投资收益。凡投资方企业适
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的,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
税、免税优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资所得应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后.并入投资企业的
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
按照上述规定,对从深圳新华电子有限公司分回的利润,因施密尔达、(鱼台)
实业投资有限公司适用所得税税率高于深圳新华电子有限公司,应按规定补缴税款;
从威海科力电器有限公司分回的利润,因威海科力电器有限公司正在享受“两免
三减半”定期减免税期间,故不再补税;
从金乡彩印有限公司分回的利润,因金乡彩印有限公司实际适用税率低于施密尔
达(鱼台)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故应按规定补缴税款。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0)118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企业会计账务
中对投资采取何种方法核算,被投资企业会计账务上实际做利润分配处理(包括以盈
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投资方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按照我国
会计制度的规定,企业当年实现的利润一般于下年度才进行利润分配。
因此,判断威海科力电器有限公司(被投资方)享受定期减税、免税期间,应当
以上年度为依据。如果威海科力电器有限公司定期减免税优惠期限已届满,则深圳新
华电子有限公司分回的利润因其税率的差额应按规定补缴税款。
(3)如果投资方企业发生公益救济性捐赠业务,计算捐赠扣除的基数应不包括
取得的投资收益。这是因为,在操作上对投资分回利润是单独计算补缴税款,所以在
计算企业内部自营部分的应纳税所得额时,“投资收益”应作为纳税调减项目。另一
个原因是,投资分回的利润是税后取得的,这部分收益只能作为被投资企业计算捐赠
扣除的基数,故不再作为投资方计算捐赠扣除的基数。
施密尔达(鱼台)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发生的公益性捐赠,因其所得额为负数,故
不得扣除,2002年度实际应纳税所得额为-30万元。
(4)国税发[(1997)22号]文件规定,如果投资方企业发生亏损,经
主管税务审核确定的应纳税所得额,其分回的利润可先弥补亏损,弥补亏损后仍有余
额的,再按照规定补缴所得税。为了简化计算,企业发生亏损,对其从被投资方分回
的投资收益(包括股息、红利、联营分利等)允许不再还原为税前利润,而直接用于
弥补亏损,剩余部分再按规定计算补税。如果企业既有按规定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
也有不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可先用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直接弥补亏损,弥补后还有
亏损的,再用不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弥补亏损,弥补后有盈余的,不再补税。
[计算分析]施密尔达(鱼台)实业投资有限公司2002年应纳企业所得税额
计算过程如下:
(1)深圳新华电子有限公司分回利润弥补亏损:48.5-30=18.5
(万元)
(2)由于深圳新华电子有限公司适用所得税率为18%,实际执行税率为15%,
按税收饶让政策,可视同已按18%的税率纳税。
深圳新华电子有限公司分回利润应补税额=18.5÷(1-15%)×(33%
-18%)=3.26(万元)
金乡彩印有限公司分回利润应补税额=0.73÷(1-27%)×(33%-
27%)=0.06(万元)
施密尔达(鱼台)实业投资有限公司2002年应纳企业所得税额合计应补税额
=3.26+0.06=3.32(万元)
[特别提示]如果企业投资于两个以上的企业,并且投资方企业存在尚可在税前
弥补的亏损,当两个以上的被投资企业均有分回利润时,若被投资方适用的所得税税
率不同,企业可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方式计算补缴税款,即先用低税率的分回利润弥补
亏损,再用高税率的分回利润弥补,然后计算应补缴税款。
本例如果先用金乡彩印有限公司分回利润弥补,不够弥补的部分,再用深圳新华
电子有限公司分回利润弥补,那么应补税额会相应提高。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