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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难题的解决技巧与例解:外国企业零散税源的处理方法

录入时间:2003-09-24

  【中华财税网北京09/24/2003信息】 外国企业在我国从事承包工程、文体演出、 建筑工程设计、修理修配、售后服务、展销商品等各类零散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均 应按照税法和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外国企业在我国从事上述各类零散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凡上述劳务发生在我国外 商投资企业的,由各外商投资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凡发生在我国内资 企业的,按劳务发生地确定,由各区、县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总机构设在中国 境内,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是指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 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内、境外与外商投资企业在中 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利润(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 其他所得。外商投资企业“来源于境外的所得”,是指外商投资企业境外分支机构的 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   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清算时,其资产净额或者剩余财产减除企业未分配利润、各项 基金和清算费用后的余额,超过实缴资本的部分为清算所得,应当依照税法规定缴纳 所得税。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规定,外国企业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 得缴纳所得税。外国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具体包括: (1)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 国境内、境外与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利润(股息)、 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   (2)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取得的下列所得:   ①从中国境内企业取得的利润(股息);   ②从中国境内取得的存款或者贷款利息、债券利息、垫付款或者延期付款利息等;   ③将财产租给中国境内租用者而取得的租金;   ④提供在中国境内使用的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等而取得的使用费;   ⑤转让在中国境内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等财产而取得的收 益;   ⑥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从中国境内取得的其他所得。   [案例386]   [案情说明]施密尔达(鱼台)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因对深圳新华电子有限公司、 威海科力电器有限公司、金乡彩印有限公司三企业进行股权投资,2002年发生 如下经济业务:   (1)自营利润--35万元,其中,“营业外支出”列支公益救济性捐赠5万元, 无其他纳税调整项目,所得税率为33%。   (2)2002年2月份,深圳新华电子有限公司因上年度盈利,董事会决定对 施密尔达(鱼台)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分配利润48.5万元。施密尔达(鱼台)实业 投资有限公司2002年2月底获得深圳新华电子有限公司分回利润48.5万元。   深圳新华电子有限公司为设在深圳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两免三减半”优 惠期已满),适用税率为18%,其中所得税率为15%,地方所得税税率3%,当 地政府规定免征地方所得税,实际执行税率为15%。   (3)2002年3月份施密尔达(鱼台)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从威海科力电器有 限公司分回利润33.5万元。威海科力电器有限公司为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的外商 投资企业,企业所得税率为24%,地方所得税率为3%,威海科力电器有限公司2 001年仍属于“两免三减半”优惠期间。   (4)2002年3月份,施密尔达(鱼台)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从金乡彩印有限 公司分回利润0.73万元。   金乡彩印有限公司为某城镇集体企业,2001年会计利润15万元,经纳税调 整后实际应纳税所得额为9万元,适用27%的所得税率。   [要求解答]施密尔达(鱼台)实业投资有限公司2000年应纳企业所得税额。   [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0)118号]。   [分析说明](1)国家程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 知》[国税发(2000)118号](该文件从2000年1月1日起执行)第一 条第一款规定:“企业的股权投资所得是指企业通过股权投资从被投资企业所得税后 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汁盈余公积金中分配取得股息性质的投资收益。凡投资方企业适 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的,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 税、免税优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资所得应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后.并入投资企业的 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   按照上述规定,对从深圳新华电子有限公司分回的利润,因施密尔达、(鱼台) 实业投资有限公司适用所得税税率高于深圳新华电子有限公司,应按规定补缴税款;   从威海科力电器有限公司分回的利润,因威海科力电器有限公司正在享受“两免 三减半”定期减免税期间,故不再补税;   从金乡彩印有限公司分回的利润,因金乡彩印有限公司实际适用税率低于施密尔 达(鱼台)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故应按规定补缴税款。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0)118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企业会计账务 中对投资采取何种方法核算,被投资企业会计账务上实际做利润分配处理(包括以盈 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投资方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按照我国 会计制度的规定,企业当年实现的利润一般于下年度才进行利润分配。   因此,判断威海科力电器有限公司(被投资方)享受定期减税、免税期间,应当 以上年度为依据。如果威海科力电器有限公司定期减免税优惠期限已届满,则深圳新 华电子有限公司分回的利润因其税率的差额应按规定补缴税款。   (3)如果投资方企业发生公益救济性捐赠业务,计算捐赠扣除的基数应不包括 取得的投资收益。这是因为,在操作上对投资分回利润是单独计算补缴税款,所以在 计算企业内部自营部分的应纳税所得额时,“投资收益”应作为纳税调减项目。另一 个原因是,投资分回的利润是税后取得的,这部分收益只能作为被投资企业计算捐赠 扣除的基数,故不再作为投资方计算捐赠扣除的基数。   施密尔达(鱼台)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发生的公益性捐赠,因其所得额为负数,故 不得扣除,2002年度实际应纳税所得额为-30万元。   (4)国税发[(1997)22号]文件规定,如果投资方企业发生亏损,经 主管税务审核确定的应纳税所得额,其分回的利润可先弥补亏损,弥补亏损后仍有余 额的,再按照规定补缴所得税。为了简化计算,企业发生亏损,对其从被投资方分回 的投资收益(包括股息、红利、联营分利等)允许不再还原为税前利润,而直接用于 弥补亏损,剩余部分再按规定计算补税。如果企业既有按规定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 也有不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可先用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直接弥补亏损,弥补后还有 亏损的,再用不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弥补亏损,弥补后有盈余的,不再补税。   [计算分析]施密尔达(鱼台)实业投资有限公司2002年应纳企业所得税额 计算过程如下:   (1)深圳新华电子有限公司分回利润弥补亏损:48.5-30=18.5 (万元)   (2)由于深圳新华电子有限公司适用所得税率为18%,实际执行税率为15%, 按税收饶让政策,可视同已按18%的税率纳税。   深圳新华电子有限公司分回利润应补税额=18.5÷(1-15%)×(33% -18%)=3.26(万元)   金乡彩印有限公司分回利润应补税额=0.73÷(1-27%)×(33%- 27%)=0.06(万元)   施密尔达(鱼台)实业投资有限公司2002年应纳企业所得税额合计应补税额 =3.26+0.06=3.32(万元)   [特别提示]如果企业投资于两个以上的企业,并且投资方企业存在尚可在税前 弥补的亏损,当两个以上的被投资企业均有分回利润时,若被投资方适用的所得税税 率不同,企业可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方式计算补缴税款,即先用低税率的分回利润弥补 亏损,再用高税率的分回利润弥补,然后计算应补缴税款。   本例如果先用金乡彩印有限公司分回利润弥补,不够弥补的部分,再用深圳新华 电子有限公司分回利润弥补,那么应补税额会相应提高。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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