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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和不分配哪个更有利

录入时间:2005-03-23

  【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3/23/2005信息】 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所得为企业投资 中两种不同的收益。股权转让所得即转让股权投资收入减去股权投资成本后的收益; 股息所得为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已征收企业所得税后的所得。在企业会计制度中,这 两种所得都在“投资收益”科目下核算。   按照税法规定,股权转让收益应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于股息所得,如果投资方适用税率高于被投资方的,除国家特殊规定外,应该还原 为税前收益,然后并入投资企业所得,补缴差额税款。依照会计制度,企业应根据其 采用的投资核算方法(成本法和权益法)确认投资收益,并调整账面价值。而税法上 对投资收益的确认采用收付实现制,即只有实际收到被投资单位投资收益时,投资方 才能确认投资收益的实现。   会计和税法对投资收益规定的差别可以为企业提供纳税筹划的空间。如果被投资 方企业的税率低于投资方,投资方可以考虑对被投资企业的利润不予分配的方式合法 避税。延迟纳税可以让企业得到一笔没有成本的融资。但这里有一个前提,即需要对 被投资方控股,以控制被投资企业的利润分配政策。   如果不进行分配,而是作为被投资企业的内部积累,股东的权益增加了,但不用 缴纳所得税。虽然在这种情况下,股东没有现实的股息收入,但伴随着股东权益的增 加,股东掌握的股票价格会上涨,这时股东可以从股价上涨中获取实惠。目前,我国 对股票增值所得暂不征收所得税,若股东将已涨价的股票抛售,则需要缴纳相应印花 税和所得税。但企业可以获得纳税额的时间收益。   如果投资方转让投资,这时首先进行利润分配对企业更为有利。因为根据国税函 [2004]390号的规定:企业在一般的股权(包括转让股票或股份)买卖中, 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0]118号)有关规定执行。股权转让人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 润或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不得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   按照以上规定,如果被投资方保留利润不分配,将投资股票价值提高,使得本应 享受免税或需要补税的股息性质所得转化为股权转让所得,而股权转让所得需要缴纳 所得税,这时相当于对同一笔收入进行重复征税,这对投资方十分不利,这时投资方 应该“先分配,后转让”。   企业清算或转让全资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企业则属于特殊情况,按照国税 发[1998]97号的有关规定,投资方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 盈余公积应确认为投资方股息性质的所得。为避免对税后利润重复征税,影响企业改 组活动,在计算投资方的股权转让所得时,允许从转让收入中减除上述股息性质的所 得。如果被持股企业有未分配利润或税后提存的各项基金等股东留存收益的,股权转 让人随转让股权一并转让该股东留存收益权的金额(以不超过被持股企业账面分属为 股权转让人的实有金额为限),属于该股权转让人的投资收益额,不计为股权转让价。 也就是说,企业进行清算或转让全资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业时,没有必要 “先分配,后转让”。   对于在企业股权转让中,分配和不分配哪种方式对企业更有例,下面以实例进行 说明:   甲公司于2003年3月10日以银行存款1000万元投资于乙公司,占乙公 司股本总额的80%,乙公司当年获得税后利润600万元。甲公司所得税税率为 33%,乙公司所得税税率为15%。   方案一:2004年4月,乙公司董事会决定将税后利润的30%用于分配,甲 公司分得利润144万元。2004年10月,甲公司将其拥有的乙公司80%的股 权全部转让给丙公司,转让价为人民币1200万元。转让过程中发生税费0.5万 元。   方案二:乙公司保留盈余不分配。2004年9月,甲公司将其拥有的乙公司 80%的股权全部转让给丙公司,转让价为人民币1344万元。转让过程中发生税 费0.5万元。   假设中公司2003年度内部生产、经营所得为100万元。则甲公司应纳企业 所得税计算如下:   方案一:生产、经营所得100万元,税率33%,应纳税33万元;股息收益 144万元(600×30%×80%),应补税额30.50万元[144÷(1 -15%)×(33%-15%)];转让所得199.5万元(1200- 1000-0.5),应纳税额65.84万元。因此,甲公司2003年合计应纳 所得税额129.34万元(33+30.50+65.84)。   方案二:同理,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额33万元;转让所得343.5万元 (1344-1000-0.5),应纳税额113.36万元,甲公司2003年 合计应纳所得税额146.36万元(113.36+33)。   应当注意,税收上确认股权转让所得与会计上确认的股权转让收益不同。在计算 股权转让所得时,应按计税成本计算,而不能按企业会计账面反映的长期股权投资科 目的余额计算。   方案一比方案二减轻税负17.02万多元,前者明显优于后者(参照表一)。 如果甲、乙公司所得税税率相同,均为33%,则方案一分回股息无需补税, 2003年应纳所得税额仅为98.84万元(33+65.84),方案一比方案 二减轻税负更多。其原因在于,甲公司在股权转让之前进行了股息分配,有效地避免 了重复征税。 表一 单位:万元 项目 计算过程 方案一 方案二 生产经营所得 100×33% 33 33 股息收益 144÷(1-15%)×(33%-15%) 30.50 转让所得 (1200-1000-0.5)×33% 64.52 (1344-1000-0.5)×33 % 113.36 合计 128.02 146.36 (bt20050204212)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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