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2/20/2005信息】
财税[2003]244号“关于扩
大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规定:对财工字[1996]41
号文件和国税发[1996]152号文件规定的盈利工业企业实施技术开发的税收
优惠政策,其适用范围从国有、集体企业扩大到所有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
收企业所得税的各种所有制的工业企业。这一政策的出台给众多企业提供了进行税收
筹划的空间。
企业的技术开发和新产品开发事关企业的前途,因而不失时机的利用国家的优惠
政策进行筹划节税,对企业在市场竞争中提高地位极为重要。就此有以下三点思路。
建立专业机构,集中使用研究费用
按照财务制度的规定,企业的开发费用有时并不能全部在企业当期成本中列支。
但是当我们建立专门的研究机构,企业的研究费用通过研究机构集中使用,则不仅可
以使开发费用在费用中全额列支,而且还可以加大应纳税所得额的抵免。财政部财工
字[1996]41号文件规定:“对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
的各项费用,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
试验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试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研
究设备的折旧,与新产品的试制、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经费以及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
研试制的费用,不受比例限制,均可计入管理费用”。根据这一规定,企业如果把平
时耗费的研发费用通过专业机构集中使用,则可以起到为企业节税的效果。
例:某印花机械厂多年来用于研究新型印花机的费用占企业管理费用的50%以
上,2003年该企业成立新品开发部,当年企业研究费用由开发部集中使用,共花
费80万元,企业当年盈利50万元。如果企业的新品开发费用象往年一样未集中使
用,而是混于企业管理费中一并列支,即使这80万元全部允许在成本中支出,则企
业当年应纳企业所得税也应为16.5万元(50×33%),根据财工字
[1996]41号文件的规定,企业由开发部集中使用开发费用,从而除80万元
费用可在成本中全部列支外,经税务机关批准还可享受多抵免应纳税所得额40万元
(80×50%),这样企业当年应纳企业所得税只有1.8万元[(50-40)
×18%],当年可实现节税14.7万元。
实行联合开发,转资本性支出为非资本性支出
企业与科研部门联手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是节税的重要途径。
例:某通信工程公司向某研究所购买了一套光缆接续新技术专利,买价为200
万元,按财务制度规定,该企业应将该项费用计入“无形资产”账户,200万元只
能在10年以上的时间内逐步摊销。对此类业务如果我们改变交易形式,转向研究所
购买专利为与研究所联合开发,即雇用研究所的科研人员与企业开发人员共同开发新
技术,其技术开发费不仅可以全部进入当期成本,还可以加抵开发费总额50%的当
年应纳税所得额。假设该通信工程公司为完成该新技术开发当年耗资额为180万元,
则当年该企业可在税前扣除应纳税所得额270万元[180×(1+50%)],
可节约税款89.8万元(270×33%)。
谋求加速折旧,壮大企业实力
根据财工字[1996]41号文规定:“企业可以根据技术改造规划和承受能
力,在国家规定的折旧年限区间内,选择较短的折旧年限。对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
地位、技术进步快的电子生产企业、船舶工业企业、生产‘母机’的机械企业、飞机
制造企业、汽车制造企业、化工生产企业、医药生产企业和经财政部批准的企业,其
机器设备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其他企业某些特殊机器设备,凡是
符合财政部行业财务制度规定的,也可以实行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企业
固定资产投资如果在盈利期间实施加速折旧,就可以有效地利用国家的税收资金扶持
来壮大企业的实力。
某化工厂购买化工尖端设备一台,全部购置费用为450万元,按正常的折旧规
定,需要10年的直线折旧期限,假设不考虑余值,企业每年可从成本中列支折旧费
用45万元(原值的10%),如果我们按照文件的规定,主动向税务机关申请实行
加速折旧比如实行年数总和法折旧,则第一年企业就可从成本中列支折旧费82万元
[450×(10/55)],可节税12.21万元[(82-45)×33%]。
如果企业采取向租赁公司融资租赁方式,则还可以享受更多的税收优惠。财工字
[1996]41号文规定:“企业技术改造采取融资租赁方法租入的机器设备,折
旧年限可按租赁期限和国家规定的折旧年限孰短的原则确定,但最短折旧年限不短于
3年。”上例,如果该尖端设备是由某化工厂向某融资租赁公司租用,租赁期为3年,
则该企业既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加速折旧,还可以按融资租赁期限计算折旧年限,假
如我们按3年折旧期,年数总和折旧法计算折旧,这样,该企业第一年可从成本中列
支275万元[450×(3/6)],可节税75.9万元[(275-45)×
33%],假如将增加的50%所得额抵免考虑进去,那么还可以得到更大的税收利
益。(bu2005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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