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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投资收益弥补亏损要算好账

录入时间:2005-03-01

        【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3/01/2005信息】 依照现行税收政策,企业对外投资获 得收益,如果投资方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方适用税率,应补缴所得税。如 果企业自营亏损,投资收益可先用于弥补亏损,然后再补缴税款。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收取和交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 和收费征免企业所得税等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1997]22号)规定: “为了简化计算,企业发生亏损,对其从被投资方分回的投资收益(包括股息、红利、 联营分利等)允许不再还原为税前利润,而直接用于弥补亏损,剩余部分再按有关规 定补税。如企业既有按规定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也有不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可先 用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直接弥补亏损,再用不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弥补亏损,弥补亏 损后还有盈余的,不再补税。”照此规定则可得出:应补缴税款=(投资收益-自营 亏损)÷(1-被投资方适用税率)×(投资方适用税率-被投资方适用税率)。   不难看出,当投资方适用税率与被投资方适用税率差距越小时,应补缴的税款越 少。对于一定的投资方适用税率,被投资方适用税率越小,税率差距越大;被投资方 适用税率越大,则税率差距越小。所以,如果企业从两处以上投资方获得投资收益时, 筹划机会便产生了。   筹划的基本思路为:先用低税率(亦即税率差距大)的投资收益弥补亏损,将低 税率(大差距)补税基数转移给高税率(小差距)补税基数,从而减轻所得税税负。   例如:某内地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该企业与外商甲合资兴办设在 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A,该企业又与外商乙合资兴办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的外商 投资企业B。A企业适用税率15%,地方所得税税率为3%;B企业适用企业所得 税税率24%,地方所得税税率为3%。2003年该企业亏损40万元,但从A企 业分回利润70万元,从B企业分回利润60万元。用不同的企业利润弥补亏损,将 导致应补缴的税款不同。   方案一:用A企业分回利润弥补亏损,则弥补亏损后还盈利70-40=30万 元,A企业分回利润应补缴税额为300000÷(1-18%)×(33%- 18%)=54878.05元;B企业分回利润应补缴税额为600000÷(1 -27%)×(33%-27%)=49315.07元。合计应补缴税款 54878.05+49315.07=104193.12元。   方案二:用B企业分回利润弥补亏损,则弥补亏损后还盈利60-40=20万 元,B企业分回利润应补缴税额为200000÷(1-27%)×(33%- 27%)=16438.36元;A企业分回利润应补缴税额为700000÷(1 -18%)×(33%-18%)=128048.78元。合计应补缴税款 16438.36+128048.78=144487.14元。   方案二比方案一多缴税144487.14-104193.12= 40294.02元。   从以上分析看出,用投资收益弥补亏损的筹划不是事先筹划,而是事后筹划,因 而比较简单,财会人员只要了解相关政策,有一定的数学常识就能完成。 (a20050301)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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