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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税收筹划工作应注意的问题

录入时间:2005-01-07

  【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1/07/2005信息】 集团在税务工作方面应该注意以下一 些问题:   一、准确申报问题。很多子公司都委托了税务师代理申报所得税,但有个别税务 师事务所对税务政策研究不透,或没有站在我们企业的立场考虑问题,造成所得税纳 税调增额增加。如:根据财政部《关于没有主营业务收入企业开支业务招待费问题的 通知》(财企[2001]251号),没有原行业会计制度规定的销售或者营业等 主营业务收入的企业,可以按其所取得的各类收益不超过2%的比例,在管理费用中 据实列支必要的业务招待费。企业所取得的各类收益,包括投资收益、其它业务收入、 代购代销收入等,但个别单位全部申报成税后列支。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91号)规定,对纳税人 查增的所得额,应先予补缴税款,再按规定给予处罚,查增的所得额部分不用于弥补 以前年度的亏损,个别单位有一些应计收入挂在应付款,未及时申报收入,如被查补 也会造成企业的损失。   二、执行工效挂钩政策的子公司,有少量在管理费用列支的工资性费用未及时上 报,造成少量的纳税调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工效挂钩工资办法的企业改 组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294号)文规定:凡原 工效挂钩企业,根据国家关于企业改革要求进行改组改造后,由于企业的隶属关系、 领导体制或企业管理机制改革的需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其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 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在计算应纳 税所得额时,其实际发生的工资支出额准予税前扣除。集团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工资 税前列支数的时间是在次年1月至2月,今后,各子公司在年初应及时上报上年度在 管理费用等科目列支的工资性费用(含补贴等),以便集团统一增加税前列支工资的 申报数,减少纳税调增。   三、由于历史的原因,集团下属单位大部分都执行计税工资政策,造成大量的工 资纳税调增。2003年,全集团因工资因素造成的纳税调整占全部调增额的 45.4%。现在,经过国有收购等方式,各多经公司已转为国有控股公司,应积极 与有关主管税务机关协调,争取改计税工资为工效挂钩,这应该是今年各单位税收筹 划工作的一个重点。   四、财产损失报批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 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190号)规定,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 内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的盘亏、损毁、报废净损失、坏账损失 以及遭受自然灾害等人类无法抗拒因素造成的非常损失,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准 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凡未经税务机关批准的财产损失,一律不得自行税前扣 除。纳税人发生的财产损失,应及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财产损失税前扣除书 面申请。申请日期,一般不得超过年度终了后的45天。纳税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及 时申报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延期申报,但最迟不得超过年度终了后的3个月。 超过规定期限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个别单位2003年度的财产损失没有及时向 税务机关申报,造成纳税调增。今后,要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   五、转让已使用固定资产的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 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2]29号)规定,从2002年1月1 日起,纳税人(无论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游艇、摩 托车、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以外的应税固定资产,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 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纳税人出售自己使用过的游艇、摩托车、应征消费税的机动 车,一律以售价是否超过原值来确定如何征免增值税。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 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一律免征增值税。因此,集团各单位在 处置不需用车辆时,销价的选择要做一下测算,避免税收损失。   六、企业自用房屋的房产税核算问题。企业自用房屋的房产税依据房产原值按税 率计算缴纳。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 载的房屋原价。税法规定,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不征房产税,但与房屋不可分割 的附属设施或者一般不单独计价的配套设施需要并入原房屋原值计征房产税,这样原 值的认定就很重要了。我们在核算房屋原值时,应当对房屋与非房屋建筑物以及各种 附属设施、配套设施进行适当划分,将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假山、烟 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室外游泳池等单列,不列入计税原值。与房屋不可分 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是指暖气、卫生、通风、照明、 煤气等设备,各种管线,如给水排水等管道及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电梯、过道等 等,税法同时规定了具体界限:“附属设备的水管、下水道、暖气管、煤气管等从最 近的探视井或三通管算起,电灯网、照明线从进线盒联接管算起”。关于房屋中央空 调设备是否计入房产原值的问题,财税地字[1987]28号文件规定,新建房屋 交付使用时,如中央空调设备已计算在房产原值之中,则房产原值应包括中央空调设 备。如中央空调设备作单项固定资产入账,单独核算并提取折旧,则房产原值不应包 括中央空调设备。关于旧房安装空调设备,一般都作单项固定资产入账,不应计入房 产原值。房地产管理分公司拥有大量的房产,一直按评估划入的价格计交房产税,应 在与主管税务机关充分沟通的基础上,结合固定资产管理流程优化,调整应纳税房产 的原值,减低房产税税负。   现在,对税收观念理解的转变已经为企业税收筹划排除了思想障碍,税收制度的 完善也为企业税收筹划提供了制度的保障,不同经济行为纳税收差异待遇为我们的税 收筹划提供了空间。我们要在注意防范税务风险的前提下,把握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 原则,选择对企业最合适的税收筹划方案。在具体工作中,注意会计核算与税法规定 的差异问题,采取纳税优先原则,把握和利用好税法中的临界点,运用好“质量互变” 原理,利用适用税率的减小或优惠增多,达到节税目的,为实现集团的经济效益最大 化做出努力。   做好税收筹划工作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决策层要树立节税的意识,重视和支持税收筹划工作   决策层树立节税意识与否是税收筹划成败的关键。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最显 著的特征是盈利性,理所当然应该推崇税收筹划的运用。税收筹划作为一项严密细致 的规划性工作,它的超前性和整体性的特点,决定它必须依靠自上而下的紧密配合才 能成功,如果没有决策层的支持,是不可能做好的。集团公司一成立,集团领导就高 度重视税收筹划工作。2001年我们报批了总机构管理费的税前列支,并在母公司 没有划出工资总额的情况下,争取公司的工资支出税前列支的政策;某子公司原来由 于执行计税工资政策,税前微盈,税后却亏损了,2003年经过努力也改为执行工 效挂钩,一举扭亏为盈。通过做好税收筹划,几年来集团节税成绩显著。没有集团领 导的高度重视和支持,是不可能做到的。   第二,财务部门要了解主管税务机关的工作程序,做好税企沟通协调   税法是强制性的。主管税务机关的认可,在企业税收筹划的有效性中具有关键作 用。国内无论哪一个税种,都在纳税范围的界定上有一些余地,有些税法上未完全明 确的行为,要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自身对税法的判断来认定是否为应纳税行为。作为 企业税收筹划工作的具体操作部门,财务部门要了解主管税务机关的工作程序,与主 管税务机关保持密切的联系与沟通。在某些模糊或新生问题的处理上,要先得到主管 税务机关的认可,再进行具体的税收筹划处理,通过密切的联系与沟通,尽早获取国 家对相关税收政策的调整或新政策出台的信息,及时调整税收筹划方案,有的放矢, 分清轻重缓急,达到减少损失和增加收益的目标。几年来,集团和各子公司的财务部 门在这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与省、市、区税务局保持良好的沟通协调关系,在总机 构管理费申报、工资税前列支、制服费用税前列支、仪器仪表费用列当期损益等重大 问题上,都得到有关税务机关的辅导和认可,成绩是明显的。   第三,财务人员要加强学习,熟悉政策,提高素质   税收筹划是企业财务管理整体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不仅是一种“节税”行为, 更是现代企业财务管理活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税收政策的利用有一定的针对性和 限制条件,要求财务人员必须加强学习,熟悉政策,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才能依托 税收法规的导向,通过对企业筹资、投资和收益分配等活动的调整,寻求企业收益与 税收负担的最佳配比,从而实现企业税后收益的最大化。我们要认真学习有关专业知 识,全面了解、熟悉企业整个投资、经营、筹资活动,变被动适应政策为主动利用政 策,主动向有关税务部门争取优惠政策,并严格照章办事,规范操作,才能有效地通 过税收筹划工作,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Az2004120511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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