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网北京12/27/2004信息】 亏损弥补政策是我国企业所得税和外商投
资企业与外国企业所得税中一项重要的优惠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
条例》第11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
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
5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对这一政策做出了更具体的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与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中也有相应的规定。在企业税收筹划
中,对这一优惠政策的充分利用,显然是极其重要的,因而有必要对这一政策进行分
析,深入理解。
一、亏损弥补政策的要点
1.适用亏损弥补的纳税人的范围。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
税法规中部分别制订了这一政策,所以亏损弥补的范围既包括内资企业又包括外资企
业。但并非所有企业都适用这一政策。内资企业必须是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应
具备下列条件:(1)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2)独立建立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
表;(3)独立计算盈亏。外资企业中,只有在中国境内设立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
场所的,其所发生的年度亏损,方可在以后年度弥补。
2.亏损概念的界定。纳税人发生的年度亏损,可用下一年度所得弥补。这里所
说的亏损,既不是企业利润表中所反映的亏损额,也不是企业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
润项目的负数所反映的历年累积尚未弥补的亏损,而是企业财务报表中的亏损额经主
管税务机关按税法规定核实调整后的金额。
3.可用于弥补亏损的所得额。这里是指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是按照税法
规定计算得出的。但如果企业既有应税项目,又有免税项目,其应税项目发生亏损,
或应税项目所得不足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时,免税项目的所得也应用于弥补亏损。投资
方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按规定应补缴所得税的企业,如果投资方企业发生亏损,
其分回的利润可先用于弥补亏损;弥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再按规定补缴所得税。另
外,企业境外业务之间的盈亏可以互相弥补,但境内外之间的盈亏不得相互弥补;联
营企业的亏损由联营企业就地依法弥补。
4.最长弥补期限。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有三层含
义:(1)弥补亏损年限必须自亏损年度的下一年起不间断地连续计算,5年内不论
是盈利或亏损,都作为实际弥补期限计算;(2)连续发生亏损的,从第一个亏损年
度起计算,先亏先补,按顺序连续计算亏损弥补期,而不能将每个亏损年度的连续弥
补期相加,更不得断开计算:(3)若超过5年弥补期仍未弥补完,则不能再用以后
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只能在税后弥补或用盈余公积金弥补。
5.对不同企业、不同情况下亏损弥补的规定。(1)汇总、合并纳税的成员企
业(单位)年发生的亏损,在汇总、合并时已冲抵了其他成员企业(单位)的所得额
或并入了母公司的亏损额,因此,发生亏损的成员企业不得再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其
亏损。但在汇总、合并前发生的亏损,可仍按规定,用本企业所得弥补。(2)企业
分立前尚未弥补的亏损,按税法规定,由分立后的各企业继续弥补。(3)被兼并企
业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应区别不同情况处理:被兼并企业在被兼并后继续具有独立
纳税人资格的,其兼并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由其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不得用兼
并企业所得弥补。被兼并企业若不再具有独立纳税人资格,其兼并前尚未弥补的经营
亏损,可由兼并企业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4)企业进行股权重组,在股权转让
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由股权重组后的企业继续按规定弥补。
二、影响企业享受亏损弥补政策效果的因素
无论人们从事何种形式的投资,其在获得预期收益的同时,都会面临一定的风险。
因此,作为厌恶风险的投资者,要求承担的风险必须有足够的补偿。只有当风险投资
的预期收益超过投资于安全资产所获得的预期收益,并足以补偿所承担的风险时,投
资者才愿意进行风险投资。投资风险与投资报酬的关系如下:
预期投资报酬率=无风险报酬率+风险报酬率
那么,对投资者征收的所得税中,对风险报酬的征税事实上是对投资者承担风险
的征税。这样就会影响投资者进行风险投资的积极性。为了鼓励投资者承担风险,政
府在征税的同时采用损失补偿制度,允许投资者在当年发生亏损时,用其他年度的利
润来弥补。这样,政府在减少投资者预期收益的同时,也减少了与预期收益相联系的
风险,实际上成了投资者的“隐匿的合伙者”。
由此可见,企业享受亏损弥补的效果主要体现在企业因弥补亏损而获得的纳税补
偿收益上。其所获得的补偿收益越多。预期收益就越高,承担风险的能力就越强;反
之,则相反。
按前述规定,如果企业在某一纳税年度发生亏损100万元,则可抵减以后纳税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若所得税率为33%,则可以因此获得纳税补偿收益
33万元,这就是亏损弥补所带来的节税效果。
然而,这还不足以完全说明问题。因为现行税法规定,纳税人发生的年度亏损,
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以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
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
例如,某企业1996年发生年度亏损100万元,1997年实现应纳税所得
额120万元,所得税率为33%,则1996年的100万元亏损可在1997年
完全弥补,1997年只就20万元所得缴纳所得税6.6万元。假设企业资本成本
为10%,则该企业获得的纳税补偿收益的现值为:
100×33%÷(1+10%)=30(万元)
如果该企业1997年所得不足以弥补,假设该企业1996~2001年各年
应纳税所得额如表1所示:
表1 某企业1996~2001年各年应纳税所得情况(单位:万元)
年度 1996 1997 1998 1999 2000 2001
应纳税所得额 -100 10 10 40 30 80
这样,该企业1996年的100万元,可分别用1997~2001年的10
万元、10万元、40万元、30万元和10万元弥补。6年内共纳税:
[80-(100-10-10-40-30)]×33%=23.1(万元)
因此而获得的纳税补偿收益现值为:
10×33%/(1+10%)+10×33%/(1+10%)2+40×
33%/(1+10%)3+30×33%/(1+10%)4+10×33%/
(1+10%)5=24.46(万元)
可见,虽然亏损额相同,但在上述两种情况下,弥补亏损产生的节税效果相差甚
远。这是因为货币是有时间价值的,在5年内,亏损越早得到弥补,则获得的纳税补
偿收益就越大,节税效果也就越明显。
更一般地,设资本成本率为r,亏损弥补年数为n(n≤5),亏损年度所得额
为Y0,可弥补亏损的第一年应税所得额为Y1,弥补亏损数为X1,适用所得税率
为t1;第二年分别为Y2、X2和t2,同理,第n年为Yn、Xn和tn,则企
业所获得的纳税补偿收益现值为:
X1×t1/(1+r)+X2×t2/(1+r)2+…+Xn×tn/(1
+r)n
且满足
X1+X2+……+Xn=Y0≤Y1+Y2+……+Yn
此可得出以下结论:只有在Y0≤Y1+Y2+……+Yn的条件下,即发生的
亏损能全部弥补时,企业才可以获得最大的节税效果,否则,如果企业亏损后5年内
没有足够的所得额来弥补,一部分亏损额则无法获得税前弥补。在资本成本率r一定
时,年度亏损额Y0越大,企业可能获得的纳税补偿收益就越大;亏损弥补年数n越
短,因弥补产生的节税效果就越明显;反之亦然。另外,企业能获得的节税效果还与
弥补亏损的各年度适用的所得税率有很大关系,补亏年度适用的所得税率越高,能获
得的补偿收益就越大,节税效果就越好。
三、充分利用亏损弥补政策
根据以上的分折,可见,企业要充分利用亏损弥补政策,以取得最大的节税效果,
就必须进行认真的税收筹划。
1.重视亏损年度后的运营。对企业来说,亏损的发生是很被动的,任何一个企
业都不希望发生亏损。即使政府承担了一部分亏损,但更主要的还是企业得承受很大
的损失,所以亏损具有不可操作性,甚至是企业所不愿意见到的。然而,一旦亏损实
际发生了,企业就必须从资本运营上下功夫。企业可以减小以后5年内投资的风险性
,以相对较安全的投资为主,以确保亏损能在规定期限内尽快得到全部弥补。对于一
些风险性较大的投资,可以采取分期投资,延长亏损弥补期限。
2.注意税率的变化。我国内资企业所得税,除了基本税率33%之外,还有两
档照顾性税率18%和27%。这一差异使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和10万元这
两个界限处敏感性很强,企业在进行亏损弥补时也不能忽略这一问题。例如,某企业
1998年亏损2万元,1999年应税所得额为11万元,则该企业1999年应
纳所得税2.43万元[(11-2)×27%];而若无2万元的亏损弥补,则1
999年其应纳所得税3.63万元(11×33%),这样企业获得1.2万元的
纳税补偿收益,高于按任何所得税率计算而得的2万元所得的应纳所得税额。因此,
企业在进行亏损弥补时,应该对这一差异保持足够的注意,以获得最大的补偿。
3.外商投资企业应将亏损弥补与其他优惠政策结合起来使用。外商投资企业与
内资企业一样,可享受亏损弥补优惠。除此之外,外商投资企业在符合税法规定条件
时,从开始获利年度起,都有免、减税的优惠待遇,诸如“两免三减”、“五免五减”
等。在开业初期,一般都会发生经营亏损。这样,正确确认“开始获利年度”则成了
这两种优惠的关键。尤其是,如果外商投资企业在开业当年就获得盈利,而且是年度
中间开业,实际生产经营期不足6个月时,可以选择从下一年度起计算免征、减征所
得税期限,但企业当年的应税所得,应当依法缴纳所得税。在这种确定获利年度的情
况下,若企业下一年度发生亏损。也要从此年度计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期限,
不能因为发生亏损而推迟,即不能再重新计算获利年度。此时,对外商投资企业来说,
正确确认应税亏损与其弥补期限、正确确认“开始获利年度”,与其今后享受免、
减税优惠待遇及缴纳企业所得税税负联系非常紧密。
4.充分利用不同企业、不同情况下亏损弥补的规定。按税法规定,汇总、合并
纳税的成员企业发生的亏损,可直接冲抵其他成员企业的所得额或并入母公司的亏损
额,不需要用本企业以后年度所得弥补。被兼并企业兼并后若不再具有独立纳税人资
格,其兼并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可由兼并企业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所以,对
于一些长期处于高盈利状态的企业,可以兼并一些亏损企业,以减少其应纳税所得额,
达到节税目的。一些大型集团企业,可以采取汇总、合并纳税的方式,用盈利企业所
得冲抵亏损企业的亏损额,减少应纳所得税额,取得最大的纳税补偿收益。
当然,要做到充分利用亏损弥补政策,发挥其节税效果,除了需做好上述几点外,
最基本的还是,要严格按照税务机关的税务管理要求及有关规定来进行,如要按税法
规定调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亏损年度终了后45日内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同时附送“企业税前弥补亏损申请表”,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方可弥补,等等。
总之。企业只有认真分析亏损弥补政策的特点和限制条件,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对其
加以正确运用,才能取得较好的节税效果。(Ao20041108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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