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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筹划谋略百篇(企业所得税篇):递延纳税的筹划策略

录入时间:2004-09-08

     【中华财税网北京09/08/2004信息】 二十七、递延纳税的筹划策略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月或 者分季预缴,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汇算清缴,多 退少补。纳税人预缴所得税时,应当按纳税期限为实际数预缴。按实际数预缴有困难 的,可以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十二分之一或四分之一,或者经当地税务机关认 可的其他方法分期预缴所得税,预缴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   按实际数预缴、按上年数预缴,或是按其他方法预缴,不同的预缴方法对纳税人 的利益影响均不同。尽管应纳所得税额是一定的,但是在年度中间多缴税、先缴税就 会失去一部分资金的时间价值。   [例]某企业2000年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12000元,2001年效益比 上年大幅度提高,每月利润均衡实现100000元,而且每月都有超过税法规定列 支的业务招待费等调整项目20000元。那么:   1.按上年数预缴:如果核月预缴,每月应纳所得税1000元;如果按季预缴, 每季应纳所得税3000元。   2.按本期实现会计利润预缴:如果按月预缴,每月应纳所得税33000元; 如果按季预缴,每季应纳所得税13.2万元。   3.按实际数预缴:如果按月预缴,每月应纳所得税39600元;如果按季预 缴,每季应纳所得税11.88万元。   显然,采用第一种方法对企业最有利,第二种方法又比第三种方法有利,在第一 种方法中按季预缴又比按月预缴有利。   如果等到年度终了后一次汇算清缴,在四十五日内申报,而且只申报不缴纳,等 到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的最后一天缴纳,税务机关也不加收滞纳金。这样企业就可更 加充分地占用国家的税收作为企业的流动资金。   税法还规定,纳税人在年终汇算清缴时,多预缴的所得税额不退还,只能在下一 年度抵缴。如果抵缴仍有结余的,或下一年度发生亏损的,才允许办理退库。由此可 见,如果多预缴税款,应会造成国家占用企业的资金,这对纳税人来说,显然是不利 的。   值得一提的是,如果因为预缴税款而少缴税,既不需要计算滞纳金,也不会受到 处罚。国税函[1996]8号文件规定:“企业所得税是采取‘按年计算,分期预 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办法征收的。预缴是为了保证税款均衡入库的一种手段。企业 的收入和费用列支要到企业的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才能准确计算出来,平时在预缴中 无论是采用按纳税期限的实际数预缴,还按上一年度内应纳税所得额的一定比例预缴, 或者按其他方法预缴,都存在不能准确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问题。因此,企业在 预缴中少缴的税款不应作为偷税处理。”国税函[1998]63号文件规定:“对 企业所得税的检查,宜在纳税人报送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之后进行。这种检查(包括汇 算清缴期间的检查和汇算清缴后的检查)查补的税款,其滞纳金应从汇算清缴结束后 的次日起计算加收,罚款及其他法律责任,应按《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可见,少预缴的税款,在汇算清缴结束前既不会被加收滞纳金,也不会作为偷税而受 到处罚。   纳税人应当结合企业预计的盈利情况,合理选择对企业有利的预缴方法。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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