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筹划谋略百篇(企业所得税篇):不要放弃所得税会计中的权益
录入时间:2004-09-08
【中华财税网北京09/08/2004信息】 二十六、不要放弃所得税会计中的权益
纳税人应紧密围绕用足用活税收政策和防止纳税风险为中心开展税收筹划。所得
税政策中规定了若干权益放弃的内容,纳税人充分用足用活税收政策的前提,首先是
不放弃权益。如果放弃权益就会遭至不必要的税收损失。读者对以下权益放弃项目应
当予以关注。
(一)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
财税字[1996]79号文件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
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企业纳税年度内应
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
是指年度终了,纳税人在规定的申报期申报后,发现的应计未计、应提未提的税前扣
除项目。
(二)查增所得不得用于弥补亏损
国税发[1997]191号文件规定,税务机关查增的所得额部分不用于弥补
以前年度的亏损。
(三)查增所得不得作为计算公益、救济性捐赠的基数
国税发[1997]191号文件规定,税务机关查增的所得额不得作为计算公
益性、救济性捐赠的基数。
(四)税务机关查增的所得对投资抵免所得税的影响
《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国税发[2000]
13号)规定,税务机关查补的企业所得税,计入查补税款隶属年度投资抵免的应缴
企业所得税基数,但不得计入可抵免的新增企业所得税额。
(五)未经报批的财产损失不得扣除
《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1997]190号)规定,纳
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的盘亏、毁损、报
废净损失、坏账损失,以及遭受自然灾害等人类无法抗拒因素造成的非常损失,经税
务机关审查批准后,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凡未经税务机关批准的财产损失,
一律不得自行税前扣除。
纳税人发生的财产损失,应及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财产损失税的扣除书
面申请,申请日期一般不得超过年度终了后四十五天。纳税人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及
时申报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延期申报,但最迟不得超过华度终了后的三个月。
超过规定期限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六)超过规定期限报批减免税
税法规定,纳税人符合所得税减免条件的,申请减免税至迟在年度终了后两个月
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超过规定时间作自动放弃权益处理,税务机关不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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