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筹划谋略百篇(企业所得税篇):全额累进税率带来的筹划空间
录入时间:2004-09-08
【中华财税网北京09/08/2004信息】 二十一、全额累进税率带来的筹划空间
企业所得税税率的设置采用了全额累进税率法,即除了规定的法定税率为33%
外,另设有27%和18%两档优惠税率。具体规定为,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
(含3万元)以下的企业,暂减按18%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
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至3万元的企业,暂减按27%的税率征收;对年应纳
税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上的,则按33%税率征收。
全额累进税率的设置,给企业进行税收筹划创造了机会。例如,假定企业12月
30日测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0.01万元,该企业不进行税收筹划,则企业所得
税的应纳税额=100100×33%=33033(元)。假设该企业进行了税收
筹划,12月31日,支付税务咨询费100元,则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100100-100=100000(元),应纳税额=100000×27%=
27000(元)。通过比较我们发现,支付费用成本仅为100元,却获得节税收
益6033元(即33033-27000)。
其实,对全额累进税率的税收筹划均有一定的规律可循。假设企业增加年应税所
得分别为X、Y万元,则有:
(3+X)×27%=X+3×18%
(10+Y)×33%=Y+10×27%
解之得,X≈0.37(万元),X+3≈3.37(万元);
Y≈0.9(万元),Y+10≈10.9(万元)。
即,当应纳税所得额处于(3万元,3.37万元)和(10万元,10.9万
元)两个区间时,适当降低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使其略低于3万元或10万元,可以
起到降低税率、减轻税负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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