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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筹划谋略百篇(企业所得税篇):全额累进税率带来的筹划空间

录入时间:2004-09-08

     【中华财税网北京09/08/2004信息】 二十一、全额累进税率带来的筹划空间   企业所得税税率的设置采用了全额累进税率法,即除了规定的法定税率为33% 外,另设有27%和18%两档优惠税率。具体规定为,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 (含3万元)以下的企业,暂减按18%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 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至3万元的企业,暂减按27%的税率征收;对年应纳 税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上的,则按33%税率征收。   全额累进税率的设置,给企业进行税收筹划创造了机会。例如,假定企业12月 30日测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0.01万元,该企业不进行税收筹划,则企业所得 税的应纳税额=100100×33%=33033(元)。假设该企业进行了税收 筹划,12月31日,支付税务咨询费100元,则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100100-100=100000(元),应纳税额=100000×27%= 27000(元)。通过比较我们发现,支付费用成本仅为100元,却获得节税收 益6033元(即33033-27000)。   其实,对全额累进税率的税收筹划均有一定的规律可循。假设企业增加年应税所 得分别为X、Y万元,则有:   (3+X)×27%=X+3×18%   (10+Y)×33%=Y+10×27%   解之得,X≈0.37(万元),X+3≈3.37(万元);   Y≈0.9(万元),Y+10≈10.9(万元)。   即,当应纳税所得额处于(3万元,3.37万元)和(10万元,10.9万 元)两个区间时,适当降低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使其略低于3万元或10万元,可以 起到降低税率、减轻税负的目的。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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