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筹划谋略百篇(企业所得税篇):折扣损失转为重组损失可节税
录入时间:2004-09-08
【中华财税网北京09/08/2004信息】 二十二、折扣损失转为重组损失可节税
销售折扣分为商业折扣和现金折扣。会计实务中,对企业发生的应收账款,在有
商业折扣的情况下,应按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入账。企业发生的应收账款在有现金
折扣的情况下,采用总价法入账,发生的现金折扣作为财务费用处理。
企业发生的销售折扣能否在计算所得税前获得扣除?《关于企业销售折扣在计征
所得税时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7]472号)规定,纳税人销
售货物给购货方的销售折扣,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可按
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征收所得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则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
扣额。
根据该规定,如果采用商业折扣方式销售产品,属于“先打折后销售”,无需另
开发票。这种销售方式被厂家、商家广泛采用,可按折扣后的金额计算应纳所得税税
收入额,不用做纳税调整。
如果采取的是现金折扣方式,即先销售后折扣,增值税发票上先按全额反映,在
实际收到折扣后价款后,再按折扣金额开具其他发票或单据给购货方入账。这种情况,
双方均对现金折扣作为财务费用处理(厂家增加、商家减少),折扣部分不得减除销
售额。在计算所得税时,其在财务费用科目中列支的金额不得扣除,应作纳税调整处
理。
对于现金折扣方式,纳税人可以“变通”为债务重组方式,以获得税前扣除。
根据新颁布的债务重组准则,债务重组是指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
法院的裁决同意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的事项。即只要债权人与债务人通过协议修改债
务偿还条件就属于债务重组,这样债权人发生的现金折扣就可以作为债务重组损失而
获得扣除。因为,对债务重组损失的税前扣除问题,国家税务总局未曾发文明确不得
扣除,按照习惯的做法,如果税法未明确不得扣除,视同该事项的税务处理与会计处
理一致。
[例]甲企业销售商品1000000元,规定的现金折扣条件为2/10,n
/30,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产品交付并办妥托收手续。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收账款 1170000
贷:商品销售收入 10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00
收到货款时,根据购货企业是否得到现金折扣的情况入账。如果上述货款在10
天内收到,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1146600
财务费用 23400
贷:应收账款 1170000
该项现金折扣由于未在同一张发票上反映,不得在税前扣除。
如果采取债务重组方式,则甲企业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1146600
营业外支出 23400
贷:应收账款 1170000
通过签订债务重组协议,甲企业的损失获得税前扣除,节省所得税额为:
23400×33%=7722(元)。
在实际操作中,首先不要签订现金折扣销售合同,待实际收回应收账款时,根据
对债务人的让利金额签订债务重组协议,然后按规定作账务处理即可。
站在完善税收政策的角度,我们建议权威机构应尽快对债务重组所得税问题进行
明确。主要有:(1)债权人发生的重组损失是否允许扣除;(2)债务人获得的重
组收益(作“资本公积”处理)是否并入所得额征税;(3)债务人发生的重组损失
是否允许扣除(以高于应付款项金额的现金或非现金资产偿债);(4)以非现金资
产抵偿债务方式换入的非现金资产的计税成本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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