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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筹划谋略百篇(企业所得税篇):企业并购的可行性分析与优化选择

录入时间:2004-09-08

     【中华财税网北京09/08/2004信息】 二十、企业并购的可行性分析与优化选择   目前,出于各种不同的动机,企业资产重组的风潮越演越烈。国内外企业对利用 资产重组进行税收筹划的程度有所不同。对于企业而言,税收筹划并非资产重组的首 要目的,但资产重组在税收筹划方面的突出作用应该为企业领导者所重视。   在实践中,资产重组的具体类型很多,基本方法有兼并、收购、分设等等。在企 业并购过程中,可行性分析是至关重要的一环。它不但包括对合并企业自身经济承受 能力的分析,而且包括对被兼并企业税收负担能力的分析。只有在分析的基础上选择 最佳方案找出并购的最佳途径,才是并购双方的理想之举。   为说明企业并购方案的税收分析方法,本节引用《中国税务报》2001年11 月21日筹划周刊第七版刊登的资料(略有改动)分析如下:   [例]被兼并方甲企业是一加工木材的厂家,经评估确认资产总额2000万元, 负债总额3000万元。甲企业有一条生产前景较好的木材生产线,原值700万元, 评估值1000万元。甲企业已严重资不抵债,无力继续经营。合并方乙企业是一地 板生产加工企业。乙企业地板的生产加工主要以甲企业成品为主要原材料。并且乙企 业具有购买甲企业的木材生产线的财力。甲、乙双方经协商,达成初步并购意向,并 提出如下并购方案:   方案一:乙方以现金1000万元直接购买甲方木材生产线、甲方宣告破产。   方案二:乙方以承担全部债务方式整体并购甲方。   方案三:甲方首先以木材生产线的评估值1000万元重新注册一家全资子公司 (以下称丙方),丙方承担甲方债务1000万元。即丙方资产总额1000万元, 负债总额1000万元,净资产为零,乙方购买丙方,甲方破产。   (一)三种方案下甲方的税负分析   方案一:属资产买卖行为,应承担相关税负为:   1.流转税方面。按照营业税和增值税有关政策规定,销售不动产要缴纳5%的 营业税。销售木材生产线属销售不动产,应纳营业税=1000万元×5%=50 (万元)。   2.企业所得税方面。按照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规定:企业销售非货币性资产, 要确认资产转让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生产线原值为700万元,评估值为 1000万元,并民售价等于评估值。按照国税发[2000]118号文件规定, 应纳所得税额=300×33%=99(万元)。   甲方共计承担149万元税金。   方案二:属企业产权交易行为,相关税负为:   1.流转税方面:按现行税法规定,企业产权交易行为不缴纳营业税及增值税。   2.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国税发[2000]119号文件规定,在被合并企 业资产与负债基本相等,即净资产几乎为零的情况下,合并企业以承担被兼并企业全 部债务的方式实现吸收合并,不视为被合并企业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不 计算资产转让所得。甲企业资产总额2000万元,负债总额3000万元,已严重 资不抵债,根据上述规定,在企业合并时,被兼并企业不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 全部资产,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方案三:属企业产权交易行为,相关税负如下:甲方先将木材生产线重新包装成 一个全资子公司,即从甲公司先分立出一个丙公司,然后再实现乙公司对丙公司的并 购,即将资产买卖行为转变成企业产权交易行为。   1.流转税同方案二,企业产权交易行为不缴纳营业税和增值税。   2.企业所得税可从如下两个步骤分析。   第一步:从甲企业分立出丙企业。按照企业分立的有关税收政策规定,被分立企 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其被分离出去的部分或全部资产,计算被分立资产的财产转 让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的资产,在计税时可按评估 确认的价值确定成本。甲企业分立出丙企业后,甲企业应按公允价值1000万元确 认生产线的财产转让所得300万元,依法缴纳所得税99万元。另外,丙企业生产 线的计税成本可按1000万元确定。   第二步:丙企业被甲企业合并。根据企业合并有关政策规定,被合并企业应视为 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计算资产转让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丙 企业生产线的资产评估价为1000万元,计税成本也为1000万元,因此,转让 所得为零,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从被合并方甲企业所承担的税负角度考虑,方案二税负最轻,为零;其次是方案 三为99万元,再次是方案一,为149万元。   (二)合并方(乙方)经济负担能力的分析与选择   1.方案一:虽然甲方只需出资购买乙方生产线,而不必购买其他没有利用价值 的资产,而且又不用承担甲企业巨额的债务,但是,乙企业要支付高额的现金 (1000万元),对乙企业来说,经济压力异常巨大。   2.方案二:乙企业需要全部购买甲企业资产,对于乙企业来说,没有必要;同 时乙企业还需要承担大量不必要的债务,因此,在经济上是不可行的。   3.方案三:可从如下三点分析。第一,乙企业避免支付大量现金,解决了筹集 现金的难点问题;第二,丙公司只承担甲企业的一部分债务,资产与负债基本相等, 乙企业购买丙公司所付代价较小;第三,乙企业在付出有限代价的情况下,购买了甲 企业有利可图的生产线,其他资产不必购买,进而增加了经济上的可行性。从乙企业 经济上的可行性分析,方案三是首选,其次是方案一,再次是方案二。   综上所述,无论是从合并企业的支付能力分析,还是从被兼并企业的税负承受能 力分析,只有方案三对于并购双方来说才是最优的。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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