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筹划谋略百篇(企业所得税篇):计税工资与工效挂钩税收有差异
录入时间:2004-09-08
【中华财税网北京09/08/2004信息】 十五、计税工资与工效挂钩税收有差异
我国对税前扣除的计税工资的税收管理办法,除事业单位、饮食服务企业和软件
生产企业外,主要实行两种制度:
1.经批准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其实际发放的工资
薪金支出,在工资薪金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的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
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以内的,可以据实扣除;工效挂钩企业未实际发放而建立
的工资储备基金,在提取年度不得扣除,在实际发放年度,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
以据实扣除(《关于工效挂钩企业工资税前扣除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
86号)。
2.其他企业实行定额计税工资制度,定额扣除标准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
定,现阶段为人均每月800元。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
案,可以上浮20%,最高为人均每月960元(财税字[1999]258号)。
仔细研究我国工资税前扣除制度,我们不难发现,对于盈利的企业,特别效益增
长较快的企业,采取工效挂钩办法要比计税工资办法“实惠”得多,但工效挂钩管理
办法主要适用于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符合工效挂钩条件的企业应积极向税务、财政、
劳动部门组成的“工效挂钩审核领导小组”申请,争取尽早尽快享受该项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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