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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筹划谋略百篇(企业所得税篇):外设销售机构的税收筹划

录入时间:2004-09-08

     【中华财税网北京09/08/2004信息】 十九、外设销售机构的税收筹划   工业企业为进一步扩大销售,提高产品的市场覆盖面,常常需要在外地设立销售 机构。外设销售机构一般有三种形式,即:外设临时办事处;设立非独立核算的分公 司;设立独立核算的子公司。三种形式的税收管理及其待遇均不同。纳税人应结合本 企业经营的特点,合理选择。   (一)设立临时办事处   临时办事处作为固定业户外出经营活动的办事机构,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 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外出经营活动税 收管理证明》第二、三、四联,连同运抵货物或经营项目,一并向销售地税务机关申 请报验。销售地税务机关对其运抵的货物应对照《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载明 的起运货进行查验、核对。纳税人在批准有效期结束后,应向销售地税务机关进行报 告。销售地税务机关查明销售情况后,填明销售经营情况的有关栏次,并将报验联留 存。办事处向销售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并按月向销售地税务机关办理申报手续, 最后由办事处凭《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国税发[1993]154号文件规定,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未持有 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销售地主管税务机 关一律按6%的征收率征税。其在销售地发生销售额,回机构所在地后,仍应按规定 申报纳税,在销售地缴纳的税款不得从当期应纳税额中扣减。   (二)设立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   分公司作为常设分支机构向经营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向经营地税务机 关办理税务登记。按规定,企业总机构已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其分支机构 可持总机构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按 规定在经营地申请领购发票,在经营地申报纳税。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采取报账制, 销售收入全额上缴总机构,人员工资及相关费用均由总机构支付。非独立核算的分公 司不具备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条件,其实现的利润并入总机构利润总额,如发生亏损, 总机构按照抵消分公司亏损后的净收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设立独立核算的子公司   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在经营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向经营地主管税务 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按规定申办一般纳税人资格,自主经营,独立核算。子公司 成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独立处理所得税及其他各项涉税事宜。   纳税人在选择外设机构时,应着重从以下几方面加以考虑:   1.分支机构如果仅销售总机构提供的产品,可以设立办事处形式,并向总机构 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否则在销售地需按6%征收增 值税,这部分销售额回原地仍需再缴纳一道增值税。   如果办事处除了销售总机构提供的产品以外,还有自营业务,那么自营业务需要 在经营地纳税增值税。办事处不具备企业所得税独立纳税人资格,其销售收入及相关 成本、费用应并入总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   2.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除企业所得税应并入总机构缴纳外,其余各项税费均 在经营地缴纳。   3.如果总机构尚有五年内未弥补的亏损,办事处和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的利润 并入总机构后,可以由总机构依法弥补。   4.独立核算的子公司独立缴纳所得税,既不能用子公司的利润弥补总机构以前 年度的亏损,也不能用总机构的利润弥补子公司的亏损。   [例]甲公司(总机构)在外地设立乙公司(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2000 年度甲公司向乙公司调拨产品,成本价200万元,调拨价240万元,乙公司对外 销售价300万元。乙公司自营业务利润总额180万元。经税务机关审核,总公司 允许在本年度弥补的亏损额为50万元。甲、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税 率17%。假设甲公司本年进项税额20万元,不考虑甲公司的其他业务,则:   乙公司在经营地缴纳增值税=(300-240)×17%=10.2(万元), 自营部分增值税也在经营地缴纳。   甲公司应纳增值税=240×17%-20=20.8(万元)   甲公司本年利润总额=300-200+180=280(万元)   弥补上年亏损后,应纳所得税额=(280-50)×33%=75.9(万元)   若采取外设办事处的形式,则办事处应回原地缴纳增值税10.2万元,总税负 不变。所得税情况与分公司相同。但如果未向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外出经营 税收管理证明》,则办事处除了要回原地缴纳10.2万元的增值税外,还需向经营 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300×(1+17%)÷(1+6%)×6%= 19.87(万元),自营业务部分仍在经营地缴纳。   如果乙公司为独立核算的子公司,则:   甲公司利润额=240-200=40(万元),弥补上年亏损40万元后,不 再纳税。   乙公司应纳所得税=[(300-240)+180]×33%=79.2(万 元)   通过比较,对甲公司来说,设立分公司比设立子公司更合算,从规范化管理及今 后发展的角度来看,设立分公司比外设办事处更优越,更具操作性。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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