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筹划谋略百篇(企业所得税篇):非公益、救济性捐赠的筹划
录入时间:2004-09-07
【中华财税网北京09/07/2004信息】 十二、非公益、救济性捐赠的筹划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对非公益、救济性捐赠不得在计算企业得税前扣除。但纳税
人如果经过适当“变通”,却可以为赠与双方带来税收上的好处。
(一)对内资企业捐赠的筹划
税法规定,内资企业接受捐赠的现金不纳税。对于纳税人接受捐赠的实物资产,
在接受捐赠时不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企业出售资产或进行清算时,若出售或
清算价格低于捐赠时的实物价格,应以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计入应纳税所得或清算
所得;若出售或清算价格高于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应以出售收入扣除清理费用后
的余额计入应纳税所得或清算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我们可以得到这样的启示:既然捐赠的现金不纳税,而捐赠的非
现金资产将来要纳税,那么,捐赠方就应采取捐赠现金的方式,受赠企业可以再根据
生产、经营的需要自行购买各项实物资产。这样受赠的资产就变成了自己购买的资产。
这样做,至少有下列好处:
1.纳税人对外捐赠的实物资产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如果捐赠的是不动
产,要按规定缴纳5%的营业税。而用现金捐赠,由纳税人自行购买或购建各项资产,
则免除了捐赠方的流转税。
2.《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规定,接受捐
赠的固定资产提取的折旧不得税前扣除。通过上述“变通”,受赠方的固定资产折旧
可以获得扣除。
(二)对外资企业捐赠的筹划
国税发[1999]195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接受捐赠税务处理
的通知》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接受捐赠的货
币资产,应一次性计入企业当年度收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接受的非货币资
产(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其他货物)应按照合理价格估价计入有关资产项目,
同时作为企业当年度收益,在弥补企业以前年度所发生的亏损后,计算缴纳企业所得
税。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数额较大,企业一次性纳税有困难的,经企业申请,
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在不超过五年的期限内平均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税法对外资企业受赠资产,采取了与内资企业不同的税务处理办法。无论受赠的
是现金还是非现金资产均需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征所得税。那么,对外资捐赠是否可
以进行税收筹划呢?现分析如下:
捐赠方先以现金资产或实物资产对外资企业进行投资,然后再将该项股权以较低
的价格转让给外资企业的其他股东(中方或外方)。股权转让后,对外商独资企业没
有任何影响,如果是中外合资企业则仍可维持双方原持股比例不变。通过“变通”,
捐赠行为就变成了投资行为。对受赠方来说,接受投资的资产不再计入所得额征税,
而且可以按受赠资产的公允价入账并计提折旧。捐赠方以非现金资产投资,按照国税
发[2000]118号《关于股权投资业务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规定,应
视同按公允价值销售计算所得税。这部分所得税款,可以在转让股权时以现金的形式
收回。股权转让价低于投资成本的部分,属于股权转让损失,这部分损失还可以在本
年度及今后五年取得的股息所得和股权转让所得中申报扣除。
[例]甲公司对某外商独资企业(乙公司)捐赠一台大型设备,设备账面价值
120万元,公允价值150万元。
筹划前:甲公司账务处理为:
借:营业外支出 120万元
贷:固定资产 120万元
由于是非公益救济性捐赠,120万元不得税前扣除。
乙公司受赠资产应纳所得税=150×33%=49.5(万元)
筹划后: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投资协议,投资后甲公司占乙公司实收资本的5%,
乙公司实收资本总额190万元,作账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 120万元
贷:固定资产 120万元
甲公司应纳所得税=(150-120)×33%=9.9(万元)
甲公司将股权转让,取得价款9.9万元,作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9.9万元
投资收益 110.1万元
贷:长期股权投资 120万元
甲公司因投资而缴纳的所得税9.9万元,在转让股权时得到收回。投资损失可
以在本年度及今后五年的投资收益中扣除。
乙公司接受投资时,作账务处理:
借:固定资产 150万元
贷:实收资本--甲企业 10万元[即190×5%/(1-5%)]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140万元
外方支付9.9万元(账外)后,将“实收资本--甲企业”转入“实收资本--外
方”名下。
筹划后,乙公司节省所得税49.5万元。
虽然该种变通方法具有很大程度上的避税色彩,但对甲公司低价转让股权进行纳
税调整目前尚缺乏法律依据。第一,税法对关联交易的制约,只列举了购销业务、提
供劳务、借贷款业务、租赁业务等,未列举股权转让业务。第二,除股票可以按市价
确认公允价外,其余股权转让很难确定公允价;第三,捐赠方与受捐方未必就存在关
联关系。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