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筹划谋略百篇(企业所得税篇):限额扣除项目的筹划
录入时间:2004-09-08
【中华财税网北京09/08/2004信息】 十三、限额扣除项目的筹划
为了保证国家财政收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对若干扣除项目进行了限
制,例如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宣传费、利息等项目均作了具体的规定。对限额扣除
项目的筹划应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1.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应注意节约开支。企业每年发生的各项费用应事先作
好预算,除了考虑生产、经营的需要,还要兼顾到税前扣除额的限制。
2.企业应将会务费(会议费)、差旅费等项目与业务招待费等严格区分。业务
招待费的税前扣除比例为: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
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5‰;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
的,不超过该部分的3‰。在核算业务招待费时,应当注意不能将会务费、差旅费等
挤入业务招待费,否则对企业不利。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五十二条的
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费,只要能够
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均可获得全额扣除,不受比例的限制。
3.企业应将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作严格区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
(国税发[2000]84号)第四十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广告费用支出不
超过销售(营业)收入2%的,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为适应特殊行业或企业的需要,《国家税务总局关了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用所得税前
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01]89号)对部分行业的广告支出税前扣除标
准进行适当放宽。《通知》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制药、食品(包括保健品、
饮料)、日化、家电、通信、软件开发、集成电路、房地产开发、体育文化和家具建
材商城等行业的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合
法广告支出,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业务宣传费是指未通过媒体传播的广告性质的业务宣传费用,包括广告性质的礼
品支出等。《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
的业务宣传费在不超过其当年销售(营业)收入5‰范围内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永
远不得扣除。
广告费属于时间性差异,而业务宣传费属于永久性差异,如果将广告费混入业务
宣传费,对企业十分不利。企业应当在“营业费用”中分别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值得一提的是,如果因为本期没有发生业务宣传费,而故意将超过税前扣除标准的广
告费挤入业务宣传费并申报扣除,则属于偷税行为。
允许税前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
(2)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
(3)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
不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广告费”,应作为业务宣传费处理。
4.对某些限制性费用实行“间接转换”。
[例]某企业职工人数500人,人均月工资750元,该省规定的计税工资标
准为每人每月800元。当年度向职工集资款人均10000元,年利率10%,同
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为7%。当年度税前会计利润总额为300000元,则:
超支利息应调整所得额为:500×10000×(10%-7%)=
150000(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额=(300000+150000)×33%=148500
(元)
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500×10000×10%×20%=100000
(元)
如果将职工集资利率降为7%,将降低的利息通过提高职工工资来解决,那么,
职工的个人收入不但没有减少,而且降低了利息所得项目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对企业
来说,集资利息未超过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息,可以获得全额扣除。
每人每月增加的工资额=10000×(10%-7%)÷12=25(元),
增加后人均月工资达到775元,仍未超过计税工资标准。
将利息费用转移为工资费用后,应纳企业所得税额减少了:150000×
33%=49500(元);应代扣个人所得税减少了:150000×20%=
30000(元)。
5.通过设立销售公司分摊费用。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均是以营业
收入为依据计算扣除标准的,如果纳税人将企业的销售部门设立成一个独立核算的销
售公司,然后将企业产品销售给公司,再由公司对外销售,这样就增加了一道营业收
入,而整个利益集团的利润总额并未改变。这样费用扣除的“限制”并可获得“解放”。
[例]某工业企业2000年度实现产品销售收入8000万元,“管理费用”
中列支的业务招待费40万元,“营业费用”中列支广告费180万元,业务宣传费
50万元,税前会计利润总额为100万元。则:
业务招待费超支额=40-11500×5‰+(8000-1500)×3‰]
=13(万元)
广告费超支额=180-8000×2%=20(万元)
业务宣传费超过额=50-8000×5‰=10(万元)
应纳所得税额=(100+13+20+10)×33%=47.19(万元)
再看下面的情况:
若工业企业将产品以7500万元的价格销售给商业公司,商业公司再以
8000万元的价格对外销售,工业企业与商业公司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分别为25万
元、15万元;广告费分别为100万元、80万元;业务宣传费分别为30万元、
20万元。假设工业企业的税前利润为40万元,商业公司的税前利润为60万元,
则两企业分别缴纳企业所得税,各项费用均不超过税法规定的标准,整个利益集团应
纳所得税额为33万元,节省所得税14.19万元,而企业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
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均不变。
设立销售公司除了可以节税外,对于扩大产品销售市场,加强销售管理均具有重
要意义,但也会因此而增加一些管理成本。纳税人应根据企业规模的大小,以及产品
的具体特点,兼顾成本与效益原则,从长远利益考虑,决定是否设立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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