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筹划谋略百篇(企业所得税篇):分回利润先补亏后缴税的筹划策略
录入时间:2004-09-07
【中华财税网北京09/07/2004信息】 八、分回利润先补亏后缴税的筹划策略
国发税[1997]22号文件规定:“如果投资方企业发生亏损(注:指经主
管税务审核确定的应纳税所得额),其分回的利润可先弥补亏损,弥补亏损后仍有余
额的,再按照规定补缴所得税。为了简化计算,企业发生亏损,对其从被投资方分回
的投资收益(包括股息、红利、联营分利等)允许不再还原为税前利润,而直接用于
弥补亏损,剩余部分再按规定计算补税。如果企业既有按规定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
也有不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可先用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直接弥补亏损,弥补后还有
亏损的,再用不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弥补亏损,弥补后有盈余的,不再补税。”
现行税法规定,联营企业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如投资方企业所得
税税率低于联营企业,不退还所得税;如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联营企业的,投
资方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应按规定补缴所得税。补缴税款的计算公式为:
应补缴所得税税额=投资方分回利润额÷(1-联营企业税率)×(投资方税率
-联营企业税率)
从上述公式可以直观地看出,如果投资方与被投资方的税率差异越大,那么计算
补缴的税款就越多,反之,如果税率差异越小,则补缴税款就越少。由此,我们不难
发现,如果企业投资于两个以上的企业,并且投资方企业存在尚可在税前弥补的亏损,
那么,当两个以上的被投资企业均有分回利润时,若被投资方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不同,
企业可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方式计算补缴税款,即:先用低税率的分回利润弥补亏损,
再用高税率的分回利润弥补,然后计算应补缴税款。采取这种方法,虽然弥补亏损后
应计算补缴税款的所得额不变,但可以将低税率补税基数转移给高税率补税基数,其
结果必然会减轻所得税税负。
甲企业与A、B两企业发生股权投资业务。A企业为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
业,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地方所得税税率3%;B企业为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
的外商投资企业,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4%,地方所得税率为3%。A、B两企业
“两免三减半”优惠期已满。甲企业适用所得税税率为33%。2000年该企业发
生如下经济业务:
1.自营利润为-35万元,经税务机关认定的所得额为-30万元;
2.2000年2月份,A企业因上年度盈利,董事会决定对甲企业分配利润
54.6万元,甲企业于本月份以银行存款收讫;
3.2000年3月份,从B企业分回利润43.8万元。
现分别采取两种方案计算应补缴税款。
方案一:先用A企业分回利润弥补亏损,然后再计算补缴税款。计算过程如下:
1.弥补亏损:54.6-30=24.6(万元)
2.A企业分回利润应补税额=24.6÷(1-18%)×(33%-18%)
=4.5(万元)
B企业分回利润应补税额=43.8÷(1-27%)×(33%-27%)=
3.6(万元)
3.甲企业合计应补税额=4.5+3.6=8.1(万元)
方案二:无用B企业分回利润弥补亏损,然后再计算补缴税款。计算过程如下:
1.弥补亏损:43.8-30=13.8(万元)
2.B企业分回利润应补税额=13.8÷(1-27%)×(33%-27%)
=1.13(万元)
A企业分回利润应补税额=54.6÷(1-18%)×(33%-18%)=
9.99(万元)
3.甲企业合计应补税额=1.13+9.99=11.12(万元)
通过比较,方案一比方案二降低税负3.02万元(11.12-8.1)。本
例中,如果A、B两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相同,则无论采取哪种方案税负不变。
使用上述筹划方案的企业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投资方投资于两个以上的企业;
2.至少有两个以上的被投资企业分回的利润需要补缴税款;
3.需要补缴税款的被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不同;
4.投资方存在尚可在规定期限内弥补的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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