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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筹划谋略百篇(企业所得税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筹划方案

录入时间:2004-09-07

     【中华财税网北京09/07/2004信息】 六、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筹划方案   投资抵免是世界各国常用的刺激投资和经济增长的主要税收优惠政策之一,在西 方发达国家已使用多年。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决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 1999年12月8日颁布实施了《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 (财税字[1999]290号),又于2000年1月14日颁布了《关于外商投 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 [2000]49号)。两个文件均规定,凡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 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 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所得税中抵免。企业每一年度投资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额, 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如果当年新增的企业 所得税税额不足抵免时,未予抵免的投资额,可用以后年度企业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 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延续抵免,但抵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投资抵免政策覆盖范围广,优惠力度大,几乎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所有制造企业。 这对于急于加大技改投入,扩大再生产的企业来说,无疑是一个利好消息。如何才能 充分用好用足抵免政策,则是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应该考虑的问题。那么,如何才能 在五年的期限内将40%的所得税全部抵免或者充分享受抵免呢?下面,我们围绕 “在新增的税款中抵扣”和“连续五年的抵免期”来作一分析。   我们知道,“新增税款=抵免年度实现的所得税-设备购置前一年度的所得税”, 根据这个公式,如果抵免年度实现的所得税额大,或者设备购置前一年度(以下简称 “基期”)的所得税额小,那么“新增税款”就多,就可以充分享受抵免权。要做到 这一点并不难,投资企业只要将基期的利润递延到抵免期实现就可以达到这一目的。 比如采取推迟销售时间的方式,或者采用赊销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产品,也可以采用 增加基期成本和费用的方式来实现。基期的应纳所得税额少了,以后五年的新增税款 就多了,享受抵免的金额自然会大。   另外,国税发[2000]90号文件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 产设备的前一年为亏损或者处于税法规定免税年度的,其设备购买前一年的企业所得 税额以零为基数,计算其新增企业所得税。”这项政策对内资企业同样适用。苏地税 发[2000]101号文件明确规定,“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对申请投资抵免所 得税的企业,如上年度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则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基数为零; 如上年享受减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则上年度所得税基数为减税后的应纳企业所得税 数额。”由此可见,正确把握投资的时期,是充分利用抵免政策的又一个筹划点。如 果筹划方法得当,既可以节税,又可以延迟缴纳税款。如果从资金的时间价值这一角 度考虑,则意义更大。现举例说明三种方案下所得税税负的差异。   某公司准备投资一大型技术改造项目,计划于2001年投资1200万元,其 中设备投资额1000万元,按规定可以在2001年至2005年的五年朗限内抵 免所得税400万元。预计2001年至2005年各期实现的所得税额分别为90 万元、100万元、12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   方案一:不作任何变动措施,2000年实现的所得税为100万元;   方案二:将2000年部分利润递延到2001年,递延后2000年应纳所得 税为50万元,2001年应纳所得税140万元,2002年至2005年所得税 额不变;   方案三:假设2000年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2001年至2005年所 得税额不变。   以上三种方案下各年实际缴纳的所得税计算如表7所示: 表7 单位:万元 方案 项目 2000年 2001年 2002年 2003年 2004年 2005年 合计 应纳税额 100 90 100 120 200 300 910 方案一 新增税额 - 0 0 20 100 200 - 抵免税额 - 0 0 20 100 200 320 实纳税额 100 90 100 100 100 100 590 应纳税额 50 140 100 120 200 300 910 方案二 新增税额 - 90 50 70 150 250 - 抵免税额 - 90 50 70 150 40 400 实纳税额 50 50 50 50 50 260 510 应纳税额 0 90 100 120 200 300 810 方案三 新增税额 - 90 100 120 200 300 - 抵免税额 - 90 100 120 90 0 400 实纳税额 0 0 0 0 110 300 410   从表7可以看出,方案二比方案一多抵免80万元,从而节税80万元。方案二 与方案三相比,虽然400万元都得到抵免,但方案三的抵免期比方案二的抵免期更 短,方案三在2004年得到全部抵免,而方案二在2005年才全部得到抵免。由 此可见,基数越小(最低为零)对企业越有利,这一点对于同一技改项目分年度购置 设备的抵免更是如此。   需要提醒的是,投资企业将基期利润递延到抵免期时,一定要按照“收入”和 “成本费用”的实际发生原则和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不能顾此失彼。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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