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筹划谋略百篇(企业所得税篇):股息所得与资本利得的差异和筹划
录入时间:2004-09-07
【中华财税网北京09/07/2004信息】 九、股息所得与资本利得的差异和筹划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股权投资取得的股息性所得(持有收益)
与资本利得(处置收益)的税收待遇不同。股息性所得是投资方企业从被投资单位的
税后利润(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中分配取得的,属于已征收过企业所得税的
税后所得(如果被投资单位免征企业所得税,按饶让原则,应视同税后所得),原则
上应避免重复征收企业所得税。国税发[2000] 118号《关于股权投资业务
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只要是被投资单位支付的分配
额,而且是从税后利润中获得的分配额,均应作为投资方的股息性所得。企业分配红
股,即盈余公积转增资本,税收上也视为按股票面值相当的金额进行分配。凡投资方
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的,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
定期减税、免税优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资所得应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后,并入投资
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
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
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全额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
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按照《通知》第一条第三款规定,“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企业会计账务中对投
资采取何种方法核算,被投资企业会计账务上实际做利润分配处理(包括以盈余公积
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投资方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也就是说,虽然
企业从被投资单位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中支付的任何分配额都推定为股息,而
不仅限于投资方企业投资后被投资单位产生的未分配利润和提取的盈余公积,但是,
如果被投资单位未进行利润分配或盈余公积转增资本,即使被投资单位有很多的累计
未分配利润,也不能推定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所得。因此,当投资方税率高于被投资
方时,如果被投资企业保留利润不分配,投资方企业就无需补缴税款。
纳税人可以充分利用上述政策进行税收筹划,即,对股权投资业务采取保留盈余
不分配的办法。如果被投资企业是母公司下属的全资子公司,就更没有进行利润分配
的必要。但是,如果投资方企业打算将拥有的被投资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股权对外转让,
则很有可能造成股息所得转化为股权转让所得。因为,企业保留利润不分配,将导致
股权转让价格增高(对上市公司而言,表现为股价增高,虽然影响股价的因素很多,
如资本市场供求状况、投资的风险因素等,但与保留利润不分配有重要的关系),使
得本应享受免税或补税的股息性所得转化为应全额并入所得额征税的股权转让所得。
因此,对国内企业的国内投资而言,除非保留利润一直到转让投资前分配或清算,否
则,保留利润不分配导致的股息与资本利得的转化对企业是不利的。
根据以上分析,可以得到以下结论:被投资企业保留利润不分配,对投资企业来
说,可以不用补税,但在转让该项股权时,则会造成股息性所得转化为投资转让所得,
结果是全额并入利润总额征税,使得重复征税不可避免。从税收筹划的角度来考虑,
正确的做法是:被投资企业保留利润不分配,但必须在转让之前将累积未分配利润进
行分配。这样做,对投资方来说,可以达到不补税或递延纳税的目的,同时又可以有
效地避免股息性所得转化为资本利得,从而消除重复纳税;对于被投资企业来说,由
于不分配可以减少现金流出,而且这部分资金无需支付利息,等于是增加了一笔无息
贷款,从而充分有效地利用资金,获得资金时间价值。
举例说明:A公司于1999年2月20日以银行存款900万元投资于B公司,
占B公司(非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70%,B公司当年获得净利润500万元。A
公司所得税税率为33%,B公司所得税税率为15%。
方案一:2000年3月,董事会决定将税后利润的30%用于分配,A公司分
得利润105万元。2000年9月,A公司将其拥有的B公司70%的股权全部转
让给丙公司,转让价为人民币1000万元。转让过程中发生的税费0.5万元。
方案二:B公司保留盈余不分配。2000年9月,A公司将其拥有的B公司
70%的股权全部转让给丙公司,转让价为人民币1105万元。转让过程中发生的
税费0.6万元。
假设A公司2000年度内部生产、经营所得(不含投资收益)为100万元。
则A公司应纳企业所得税计算如下:
方案一:
1.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额=100×33%=33(万元)
2.股息所得应补税额=105÷(1-15%)×(33%-15%)=
22.24(万元)
3.转让所得应纳税额=(转让收入-计税成本-税费)×税率=(1000-
900-0.5)×33%=32.84(万元)
A公司2000年合计应纳所得税额=33+22.24+32.84=
88.08(万元)
方案二:
1.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额=100×33%=33(万元)
2.转让所得应纳税额=(转让收入-计税成本-税费)×税率=(1105-
900-0.6)×33%=67.45(万元)
A公司2000年合计应纳所得税额=33+67.45=100.45(万元)
这里应当注意:税收上确认股权转让所得与会计上确认的股权转让收益不同。在
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应按“计税成本”计算,而不能按企业会计账面反映的“长期
股权投资”科目的余额计算。
方案一比方案二减轻税负:100.45-88.08=12.37(万元)
如果A、B公司所得税税率相同,均为33%,则方案一分回股息无需补税,
2000年应纳所得税额为65.84万元(33+32.84);方案二应纳所得
税额仍然是100.45万元。方案一比方案二减轻税负34.61万元。
方案一比方案二税负低的原因就在于,在股权转让之前进行了股息分配,从而有
效地避免了重复征税。
值得一提的是,《通知》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被投资企业对投资方的分配支付
额,如果超过被投资企业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金而低于投资方的投资成
本的,视为投资回收,应冲减投资成本;超过投资成本的部分,视为投资方企业的股
权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在进行转让
之前分配股息时,其分配额应以不超过“可供分配的被投资单位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盈
余公积的部分”为限。
说明:上述筹划方案适用于好多情形,比如外商投资企业的外籍个人股东转让其
股权,就应当采取“先分配后转让”的筹划策略,因为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
得的利润(股息)和外籍个人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分得的股息、红利,免征所得税,
而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转让其在中国境内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取得的超出其出资额部
分的转让收益,应按20%的税率缴纳预提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采取“先分配后转
让”可以有效避免重复征税,通过分配减少了股权转让所得,从而降低了税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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