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享受税前列支的“政策奶酪”
录入时间:2004-04-15
【中华财税网北京04/15/2004信息】 税法对企业所得税前列支项目作了许多限
制性规定,但有些税前列支项目仍然存在一定的空间。企业用足用活税前列支政策,
能取得较好的节税效果。
资产公允价值
某国有企业常和经济开发公司因严重亏损,处于停产状态。2003年,兴祥股份有
限公司投入资金,盘活闲置房产和设备,有偿使用,同时安置常和公司职工205人。
这些闲置房产和设备账面原值1200万元,已提折旧900万元,账面净值300万元,公允
价值为1000万元。兴祥公司每年有足够盈利进行利润分配,常和公司尚有未弥补亏损
1200万元。
方案一:常和公司将房产租赁给兴祥公司使用,每年收取租赁费50万元,其中房
产租赁费40万元。
按此方案实施,这家国有企业每年必须按租赁收入负担房产税4.8万元(40×12%),
营业税2.5万元(50×5%),城建税、教育费附加0.25万元[2.5×(7%+3%)],合
计7.55万元。兴祥公司每年支付的租金50万元可以在税前列支,但该资产不能在税
前提取折旧。
方案二:常和公司用房产投资入股,兴祥公司每年从税后利润中分配50万元给常
和公司。
国税发[2000]118号文件规定:“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东以其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向股份公司配购股票,应
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
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被投资企业接受的上述
非货币性资产,可按经评估确认后的价值确定有关资产的成本。”因此,常和公司应
确认资产转让收益700万元(1000-300),由于需要弥补亏损,并不增加所得税负担。
兴祥公司可以按公允价值1000万元提取资产折旧,在税前列支,但每年支付给常和公
司的50万元应当在税后分配。
方案二与方案一相比,常和公司每年少负担财产租赁税金7.55万元;虽然兴祥
公司分给常和公司的利润不能在税前列支,但累计可提取1000万元折旧在税前列支。
在20年内,方案二显然优于方案一。
需要说明的是,公司增资扩股应当经过法定程序。兴祥公司接收常和公司这家国
有企业的资产可以作为优先股处理。优先股与普通股相比较,虽然收益和决策参与权
有限,但风险较小。
社会保险费
经了解,上例中,常和公司拖欠205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
保险共计300万元。其从兴祥公司分回的利润将主要用于补缴社会保险费。
国税发[2000]84号文件规定:“纳税人为全体雇员按国家规定向税务机关、劳动
社会保障部门或其指定机构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失业保险
费可以扣除。”国税发[2003]45号文件规定:“企业为全体雇员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
政府规定的比例或标准补缴的基本或补充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可在补缴当期直接
扣除;金额较大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企业在不低于3年的期间内分期均匀扣除。”
因此,上述方案二中兴祥公司分配给常和公司的利润可以先改为承担本公司205名职
工社会保险费300万元,6年后再向常和公司分配利润,或者减少每年对常和公司的利
润分配额,如此可在税前多列支社会保险费300万元,比方案二节约所得税99万元(300
×33%)。
应收账款
2001年,甲企业将100万元资金借给乙企业使用。2003年10月,乙企业破产,甲
公司的100万元无法收回。
国税函[2000]579号文件规定:“除金融保险企业等国家规定允许从事信贷业务
的企业外,其他企业直接借出的款项,由于债务人破产、关闭、死亡等原因无法收回
或逾期无法收回的,一律不得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进行扣除。”因此,甲企业发生的
100万元借款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其实,甲企业可以购入乙企业需要的原材料(或者固定资产等其他资产)100万元,
然后赊销给乙企业(原价转让不会增加甲企业税收负担)。这样企业间拆借资金就变成
了应收账款。由于应收账款按规定可以提取坏账准备、确认债务重组损失,经税务机
关审批后可以确认坏账损失,因此,甲企业可以在税前扣除100万元,从而减少借款
损失33万元(100×33%)。
需要注意的是,一般情况下,关联企业之间不得确认坏账损失和债务重组损失。
但有些情况例外:国税函[2000]945号文件规定:“考虑到实际经济活动中,关联企
业之间存在大量的正常交易,为了实事求是地解决问题,总局意见:关联企业之间的
应收账款,经法院判决负债方破产,破产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的负债部分,经税务
机关审核后,应允许债权方企业作为坏账损失在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2003]6
号令规定:“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含有一方向另一方转移利润的让步条款的债务重组,
有合理的经营需要,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分别按照本
办法第四条至第八条的规定处理(即可以确认债务重组损失):经法院裁决同意的;有
全体债权人同意的协议;经批准的国有企业债转股。”
计税工资限额
2003年,某公司在费用中列支员工商业人寿保险5万元。该企业职工人数为100人,
月人均工资为700元,该地区计税工资标准为每人每月不高于960元。
国税发[2000]84号文件规定:“纳税人为其投资者或雇员个人向商业保险机构设
保的人寿保险或财产保险,以及在基本保障以外为雇员投保的补充保险,不得扣除。”
因此,该公司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万元。
但该公司尚有计税工资空间312000元[(960-700)×12×100],可以将保险费5万
元先提取计入“应付工资”,然后作为代付个人款项从实发工资中扣除。这样保险费
用由单位负担变成了个人负担,通过“应付工资”在税前列支了。企业发生的其他与
职工个人有关的电话费、教育培训费、旅游费用等,也可以利用计税工资进行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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