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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集团改组中纳税筹划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录入时间:2004-01-07

  【中华财税网北京01/07/2004信息】 从社会化大生产来看,多层次的社会分工 和广泛的经营协作是社会化大生产的要求。协作的结局必定是各种经济组织的合并, 而组织内部的专业化,也必然导致更高一个层次的企业分立。在进行集团化改组的过 程中,在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中应进行纳税筹划,以实现企业整体利益的最大化。 本文从以下三个方面阐述其纳税筹划:   一、企业合并的纳税筹划   企业合并的纳税筹划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合并中的支付方式;二是合并后的 税收负担。   (一)合并中产权转换支付方式选择的纳税筹划。吸收合并时,合并公司合并被合 并公司,既可以用现金支付,也可以用其他方式支付。如果合并方用现金支付,被合 并公司股东收到现金时就要立即纳税。相反,如果合并公司以某些其他资产(如股票) 支付,则被合并公司收到合并公司资产时可以免税,待资产出售后才缴纳相应的税款。 如被合并企业的资产与负债基本相等,即净资产几乎为零,合并企业还可以承担被 合并企业全部债务的方式来实现吸收合并,被合并企业就可以不被视为按公允价值转 让、处置全部资产,不计算资产的转让所得。   (二)合并后所得税的税收筹划。合并企业支付给被合并企业或其股东的收购价款 中,除合并企业股权以外的现金、有价证券和其他资产,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票面价 值20%的,经税务机关认定,被合并企业可以不确认全部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不 计算缴纳所得税,被合并企业合并以前的全部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担, 以前年度的亏损,如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可由合并企业继续按规定用以后年度实现 的与被合并企业资产相关的所得弥补。所以利润高的企业通过合并有累计亏损的企业, 可以将企业利润转移到亏损企业以冲抵亏损,从而使企业的税负降低。   二、企业分立的纳税筹划   企业分立并不是原企业的完全消失,它或者以解散原来企业成立新企业,或以原 有企业分出一部分成立新的企业、原有企业仍存在的形式出现。正是这种实质性的延 续,为纳税筹划提供了可能。企业分立中的纳税筹划主要体现在:   (一)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的优惠税率为18%,在3至10万元的税 率为27%,10万元以上的税率为33%。将一个适用高税率的企业分化成两个或两个以 上适用低税率的企业,使其所得税税负大大降低。   (二)还可以把企业的高新技术项目分立出来,将其注册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地 区,在享受减免税期间将大大降低所得税的税负,并且可以长期享受低税率的优惠。   三、纳税筹划成本   很多税收筹划方案,虽然理论上可以少缴税或降低部分税负,却往往不能达到理 想的预期效果,这就与纳税筹划中忽略成本有关。   纳税筹划成本是指由于采用筹划方案而增加的成本,纳税筹划成本又可分为显性 成本和隐性成本。显性成本比较直观,筹划者在筹划方案中一般会予以考虑。隐性成 本是指纳税人由于采用拟定的筹划方案而放弃的潜在利益,实际上是一种机会成本, 在筹划中一般容易被忽视。   例如,将一个适用高税率的有良好发展前景的企业分化成两个以上适用低税率的 企业,单从减少税收负担的角度考虑分化的效果好,但如果考虑二者深层次差异,如 多一个企业必然多一份固定成本的支出,办理分化手续时也需支出一定的费用,而且 企业的规模相对较小不利于进一步开拓市场,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不利于企业资本 流动及运营等,当这种隐性成本大于单一的节税利益时,企业分化就成了一个得不偿 失的筹划方案。又比如,为了不缴纳所得税进行一系列的纳税筹划,必然使企业达到 亏损状态,这虽然实现了节税利益,但在以后的经营中必然会带来一些弊端,可能造 成企业的诚信度降低、信用等级降低,不利于银行贷款及与其他企业合作等,从而影 响企业的进一步发展,由此带来不小的隐性成本。所以如何正确进行纳税筹划,既达 到企业的节税利益,又使筹划成本最低化,将使我们每一位财务人员面临新的挑战, 只有不断地扩充我们的知识资本,与时俱进,才能让纳税筹划真正服务于企业的经济 利益大局,从而推动企业向前发展。 (bb20030902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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