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难题的解决技巧与例解: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办法(上)
录入时间:2003-11-12
【中华财税网北京11/12/2003信息】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办法
企业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对象为该汇算清缴年度内办理税务登记并开始生产、经
营的所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上述对象是指截止到该汇算清缴年度末已办理税
务登记并开始生产、经营的所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对处于筹建期间,尚未投
产经营或在纳税年度内实际生产经营期不足六个月,需同下一年度合并办理汇算清缴
的企业,以及外埠”三资”企业在我市设立的分支机构等,应严格按照企业所得税法
有关规定进行审核、认定后,方可不列入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范围。
企业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由企业负责自行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税额,自核
和填报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及其有关资料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和缴纳应补缴的税款。
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报送的年度申报表及有关资料进行审核后,下发汇算清缴结果通
知书,进行资料汇总、情况分析、工作总结。
(1)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完成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及有关资料
的催报、验收、资料的补正、审核、税款的补(退)手续。具体包括:
第一,对未按规定期限报送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的企业,应接办法第九
条的规定,进行催报、处罚,并核定其应纳税额;
第二,主管税务机关接到企业报送的所得税申报表和有关资料后,应检查企业报
送的资料是否齐全,如发现企业未按规定报齐有关附表、文件等资料,应通知企业在
10日内补齐;
第三,对企业报送的有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应就以下方面进行审核:
企业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及其附表与会计决算报表、中国注册会计师查账报告的数
字是否一致,各项目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清楚,计算是否正确;
企业是否按规定结转或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额;
企业是否符合税收减免条件,包括对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的减免是否符合现
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有无税务机关或地方政府的正式批文;企业所处减免税年度的情
况,何时应恢复征税等;审核兼营性外商投资企业生产性业务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
对未达到50%的,应审核其是否已补交企业所得税。已补交的、其适用税率是否正确。
总机构汇总和外国企业营业机构合并申报所得税,其分支机构或各营业机构是否
按规定分别计算各自的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税额;对总机构汇总申报缴纳所得税和外
国企业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的,其分支机构或营业机构,进行盈亏相抵计算纳税的,
应审核弥补亏损及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企业已预缴所得税的税票,确认其实际预缴的税额;审核主营或兼营房地产的企
业取得的预收款是否缴纳所得税,适用税率及利润率是否正确。
企业是否已按注册会计师查账报告对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作出调整。
第四,凡企业填报资料准确、数字逻辑关系正确且与中国注册会计师查账报告相
符的,主管税务机关均应受理其汇算清缴。对上述企业填报资料存有疑问的,应在汇
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将其做为所得额审查重点户进行检查。
第五,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报送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核后,均应向企业下发汇算清
缴结果通知书。
(2)各地税务机关应在每年7月15日前完成汇算清缴工作的资料归档、数据统计、
汇总以及总结等工作,并于7月31日前向国家税务总局报送汇算清缴工作总结及有关
汇总表。工作总结的基本内容应包括:
第一,汇算清缴工作的基本情况及分析:包括企业自行申报情况及主管税务机关
的调整情况(调整项目、金额及依据);对企业的开业率、汇算清缴率、所得税预缴率、
税收负担率、企业亏损率等指标阶情况进行逐项分析。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率低于
100%的地区,要单独说明原因。
第二,企业所得税收入情况的分析:主要分析企业所得税额与上一年度的增减变
化情况及原因,其中应重点分析税源大户和占本地税源主导地位的行业的收入变化情
况及原因。
第三,汇算清缴工作的主要做法:包括汇算清缴工作的组织安排落实情况,对内
部人员的业务培训及对企业的前期宣传、培训、辅导情况、汇算资料的审核方法、汇
算工作的检查考核评比情况等。
第四,汇算清缴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意见或建议:分企业和税务机关内部两
个方面,企业方面主要包括自选申报和自核自缴情况、执行汇算清缴办法的情况等;
税务机关主要包括所得税汇算清缴报表软件及工作规程在实际操作中的应用情况及效
果,有无问题,需要如何改进等。
(3)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办法
①凡在纳税年度内已开始生产、经营的企业,或在纳税年度中间发生合并、分立、
终止的企业,除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外,均应按照税法及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所得
税汇算清缴。
②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自行申报、计算所得税汇算清缴所属期内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额、减免税额、外国税额扣除及应补迟税额,并自核自缴应补缴的税款。
③所得税汇算清缴计算公式如下:
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率+地方所得税率);
所得税汇算清缴应补(退)税额=全年应纳所得税额 -减免所得税额-已预缴的
所得税额-外国税额扣除。
④企业在纳税年度无论盈利或亏损、处于减免税期内,均应按照税法和本办法的
有关规定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
企业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并按自
行申报数将应补税款缴纳入库;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完成对企业的
汇算清缴江作。年度中间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的企业,应自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
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所得税申报,并应按自行申报数将应补税款缴纳入库;主
管税务机关应在6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汇算清缴工作。
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按照上述规定期限办理所得税申报的,应在申报期限内提
出书面申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申报期限。
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准备齐全所得税申报资料的,应在规定期限
内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先按现定报送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其它
有关报表、资料可以适当延期报送。
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延期申报的最长期限为一个月。
⑤企业办理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报表、资料、文件:
Ⅰ.企业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附表包括:企业分支机构和营业机构年度所
得税申报报表、企业与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情况年度申报表、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兼营
生产性和非生产性经营收入申报表、企业年度亏损弥补情况表。
Ⅱ.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财务状况变动表、生产成
本表、销售成本表、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表、预提费用、待摊费用发生表、
外币资金情况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及营业外收支明细表、其他有关财
务资料。
Ⅲ.中国注册会计师查账报告。
Ⅳ.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⑥企业采取汇总或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的,其分支机构或营业机构的应纳税所得
额申报表及会计决算报表,应当同时报送分支机构或营业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⑦企业在申报年度所得税时,所附送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年度查账报告,应
对有关税务调整事项要求注册会计师在其查账报告中进行列示,并对有关税务调整的
项目、原因、依据、金额等逐一作出说明。
⑧企业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内发现汇算清缴有误的,可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
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办理所得税申报和汇算清缴。
⑨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申报,或报送资料不全、不符合要求的,主管税务机关
应责令其限期申报、补报或重报。
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申报,主管税务机关除责令其限期申报外,可按照征管法
的规定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申报的,可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
款,并核定其年度应纳税额,责令限期办理所得税汇算清缴。
⑩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办理所得税汇算清缴,主管税务机关除应责令其限期办理外,
对发生税款滞纳的,应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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