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债还账方式多 实物清偿有好处
录入时间:2003-04-16
【中华财税网北京04/16/2003信息】 在市场经济竞争激烈的情况下,一些企业
可能因为经营管理不善,或受外部各种因素的不利影响,致使盈利能力下降或经营发
生亏损,资金周转不畅,出现暂时资金紧缺,难以按期偿还债务。在这种情况下就需
要对债务进行重组,即债权人与债务人就双方涉及债务进行变更、修改。
企业债务重组方式一般可采取以下方式: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
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债务转为资本;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如延长债务偿还期限等。
有时需要采取以上两种或者两种以上方式的组合进行债务重组。
企业在进行债务重组时,必然涉及税收问题,究竟采取何种重组方式有利呢?我
们有必要对拟采取的重组方式从税收方面进行分析和筹划。
企业在进行债务重组时,一般只涉及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
布了《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号),对企业债务
重组涉及的所得税问题进行了规范。下面结合税法的规定举例分析如下:
2003年3月1日,甲企业销售一批材料给丙公司,含税价格为1170000元。假定当
年12月1日,丙公司财务发生困难(货款回笼慢、坏账多),无法按合同规定偿还债
务。经双方协议,甲企业同意减免丙公司351000元债务,余额丙公司可用现金或用产
品偿还。双方增值税率为17%,企业所得税率为33%,当年税前均有利润,没有尚未
弥补的税前亏损,均未计提相关资产损失准备。
丙公司选择何种重组方式有利呢?该公司的财务负责人进行了如下分析:
用现金清偿债务,需支付819000元。因为债权人作了351000元债权让步,其应作
为债务重组所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调增351000元。用产品清偿,需用不含税市价为
700000元的产品清偿,较其他正常产品销售而言,该方式可节省收账费用和避免坏账
损失,按照目前公司的产品销售回笼情况,收账费用和坏账损失占应收货款的比例为
10%,公司因此项节省收账费用和避免坏账损失可获利益为81900元,应纳税所得额
应调增351000元。经过比较,丙公司觉得用产品清偿对企业有利。
上面是对用产品与用现金重组方式的比较。同理,对债务转为资本的重组方式,
相对与用现金重组方式而言,可节约股票发行费用等。
进一步分析,因为现代商业行为的实质是双赢,如果债权人对除现金清偿以外的
方式有更高的要求,如上例对债务人用产品清偿,只同意减免丙公司315900元债务,
则丙公司因节省收账费用和避免坏账损失可获利益为85410元,但多支付产品(含增
值税)35100元(暂不考虑相应的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两者合计丙公司采取该方
式较用现金清偿方式多获税前利润50310元。
再进一步分析,以上面的例子为例,如果甲企业处于享受企业所得税免税优惠期,
因税率不同,则可进行另外一种筹划。
根据《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32号)的规定,企业接
受的现金捐赠应转入资本公积而不必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税(外资企业接受现金捐赠
收入应纳入应纳税所得额),同时按《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第六条规
定:债务重组业务中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让步,包括以低于债务计税成本的现金、非现
金资产偿还债务等,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与支付的现金金额或者非现金
资产的公允价值(包括与转让非现金资产的相关税费)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
计入企业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债权人应当将重组债权的计税成本与收到的现金
或者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的债务重组损失,冲减应纳税所
得额。
于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可进行如下筹划,丙公司全额支付1170000元给甲企业,甲
企业再捐赠351000元给丙公司。这样一来,丙公司实际上只支付了819000元,但因为
接受捐赠的是现金,不用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相比以现金清偿的债务重组方式而言,
少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51000元,此项业务少缴企业所得税115830元;对债权人甲企业
来说,采取捐赠方式与债务重组方式实际收到的现金是一样的,只不过采取捐赠方式
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51000元,而债务重组方式可调减应纳税所得额351000元,一正
一负比较,应纳税所得额相差702000元,因企业所得税处于免税优惠期,故此项业务
实际不需缴企业所得税。通过比较可知,在此种情况下,对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来说,
采取捐赠方式比债务重组方式少缴企业所得税115830元。
总之,企业在进行债务重组时,应根据重组双方的实际情况,事先进行分析筹划,
以找出一个令双方双赢的最优方案。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