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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刍议

录入时间:2003-04-03

  【中华财税网北京04/03/2003信息】 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是纳税人根据税法中 规定税率、税基的区别,以及各项税收优惠进行的,从客观上达到调整并优化产业结 构和生产力布局目的,有利于促进资本的流动和资源的合理配置,而且从长远和整体 来看,有利于扩大国家税源。 一、企业有关会计核算方法的筹划 一是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筹划。固定资产折旧是成本、费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折旧具有抵税作用。从企业税负来看,企业应视具体情况选择不同折旧方法筹划企 业所得税。在采用累进税率时,采用直线法折旧,使企业承担税负最轻,而加速折旧 法较差。这是因为直线法使折旧平均摊入成本,在其他条件大致相同情况下,计算出 的年利润比较均衡,遏制其一年利润波动过大而适用较高税率,避免多交税款。而加 速折旧法则把利润集中在后几年,必然导致后几年承担较高税率的税员。在采用比例 税率时,若各年的税率呈上升趋势,则采用直线法优于加速折旧法,这是因为在所得 税税率越来越高情况下,若采用加速折旧法,则后几年纳税年度的税负增长大于延缓 纳税的好处。同样,采用比例税率时,若各年的税率不变或有下降趋势,则采用加速 折旧法优于直线法,这是因为加速折旧法前期利润少,纳税少;后期利润多,纳税较 多,从而起到延缓纳税作用,相当于依法从国家取得一笔无息贷款。 二是存货计价方法的筹划。我国现行会计制度、准则规定,存货发出计价方法有 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后进先出法、个别计价法和毛利率法等。选 择不同的存货发出计价方法,会导致不同的销货成本和期末存货成本,产生不同的企 业利润,进而影响各期所得税数额。一般来说,在物价呈下降趋势,选择先进先出法, 可使期末存货价值较低,增加当期销货成本,减少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延缓纳税时 间。在企业普通感到流动资金紧张时,延缓纳税无疑是从国家获取一笔无息贷款,有 利于企业资金周转。反之,若物价呈上升趋势,则发出存货计价方法应用采后进先出 法。它可增加本期销货成本,降低期末存货价值,从而减轻所得税负担,获得资金的 时间价值,同时,又符合稳健性原则。但在纳税筹划时应注意,现行税法规定纳税人 存货发出计价方法采用后进先出法的条件是正在使用的存货实物流程与后进先出法相 一致;存货发出计价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改变的,应在下一纳税年度 开始前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否则,对应纳税所得额造成影响的,税务机关有权调整。 三是长期债权投资核算方法的筹划。现行会计准则、制度规定,长期债权投资溢 折价的摊销方法可采用直线法或实际利率法。债券溢折价摊销方法不同,不影响投资 收益总和,但会影响各期投资收益确认。如果采用实际利率法,前几年溢价摊销额少 于直线法的摊销额,投资收益则大于直线法的投资收益,企业前期纳税较多,后期纳 税较少,由于货币的时间价值,大多数企业会使用直线法对债券溢价进行摊销,以递 延纳税时间。若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折价,则前期折价摊销额小于直线法摊销额,投 资收益也小于直线法的投资收益,企业前期纳税较少,后期纳税较多,因此,应采用 实际利率法摊销债券折价,从而获得资金的时间价值。 二、企业销售费用的纳税筹划 按现行税法规定,在扣除标准内的销售费用作为期间费用,可当期扣除,产品成 本只能将本期已售部分转出扣除,因此应正确划分销售费用与产品成本界限,从而实 现合法的销售费用筹划。我国现行税法规定,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 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2%的,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自2001年1月1日起,制药、食品、日化、家电、通讯、软件、房地产开发、体育文 化等行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8%比例内据实扣除,粮食白酒 广告费不得在税前扣除。而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广告费支出必须符合 下列条件:①广告是通过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②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 取得相应发票;③通过一定媒体传播。只有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广告费,销售(营业) 收入2%或8%的广告费支出才能在本期税前扣除。若不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广告费, 应作为业务宣传费处理,业务宣传费是指未通过媒体传播广告性质的业务宣传费,《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在不超过 销售收入5‰范围内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永远不得扣除。因此,企业应严格区分广 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好用足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的扣除限额。在对销售费用纳税筹 划时,应充分注意,广告费扣除比例比业务宣传费高,且广告费有无限期向以后纳税 年度结转的优惠。 三、企业股权投资所得税的筹划 一是企业整体资产转让换取股权投资的所得税筹划。税法规定,如果整体资产转 让交易的接受企业支付的交换额中,除接受企业股权以外的现金、有价证券、其他资 产(以下简称“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的票面价值(或股本账面价值)20 %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转让企业可暂不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例M公 司拟将一个非货币性资产价值780万元的分公司N全部资产转让给上市公司P,假设P公 司股票交易价为1:5.8,支付给M公司股权票面价值为A,存货为B,则:5.8A+B= 780、B=20%A,得:A=130、B=26,说明M公司应事先筹划取得P公司130万元以上 股票、26万元以下存货,就可避免应税所得实现,达到节税目的。 二是企业整体资产置换股权的所得税筹划。税法规定,如果整体资产置换中,作 为资产置换交易补价(双方全部资产公允价值差额)的货币性资产与换入总资产公允价 值不高于25%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资产置换双方企业均不确认转让所得或损失。 例M公司用分公司N非货币性生产价值780万元与上市公司P交换一台价值360万元设 备,若P公司一部分用固定资产A,另一部分用现金B支付差价420万元,则:A+B= 420、25%×(780+A)=B,得:A=180、B=240,当P公司事先筹划支付给M公司固定 资产180万元以上、现金240万元以下时,则M、P公司均可避免应税所得的实现,都能 达到节税。 因此,以企业整体资产转让股权的所得税筹划是:使股权交易在临界线以上,而 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法定确认应税所得的比例;以企业整体资产置换股权的所得税筹 划是:置换交易补价货币性资产支付额不高于法定确认应税所得的比例,其他资产支 付额在临界线以上,才能依法不确认财产转让所得,获得节税利益。 四、企业研究开发费的筹划 税法规定,企业研究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受比例限制, 可一次性在税前扣除;与项目开发试制研究的相关人员工资支出列入研究开发费, 可在税前扣除,不受计税工资标准约束;在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 与技术转让有关的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可暂 免征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同时,技术转让所得收入和有关 费用支出,在账务处理上必须单独核算、单独反映。在纳税筹划时,应注意对研究开 发费预算进行调整,以实现节税,因为税法规定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应逐年增长,目增 长幅度达到10%以上,在企业整体盈利时,除实际发生费用据实开支外,经税务机关 批准,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五、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纳税筹划 税法规定,凡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改项目,其项目所需设备价值的40%可 直接抵免投资当年比上年新增的所得税额,但抵免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不足抵免)。 因此,对计划购置进口设备进行技改企业,可事先筹划购置品质、价格相当的国产设 备;应调整技改企业投资规模,以使国产设备投资额的40%自投产年度起连续5年内 能够全部与应缴所得税相抵。 税收筹划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税收筹划是以企业所有者财富 最大化为目标,税收筹划属财务管理范畴,它应服务于企业经营目标和财务管理目标。 同时,税收筹划应遵循成本效益原则,在纳税利益和相关成本间作出权衡,选择最 佳纳税方案的同时,应综合考虑采取该纳税方案是否能给企业带来绝对的收益和对社 会所带来的利益,从整体出发,以维护投资者权益并使其不断增长为目的。税收筹划 必须遵循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并在许可范围内进行。 (h200303032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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