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绕50%做文章 外企兼营享优惠
录入时间:2003-01-22
【中华财税网北京01/22/2003信息】 纳税人要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均需具备一
定的条件,只有符合税法规定的条件,才能享受税收优惠。因此,纳税人应根据企业
所从事业务的特点,结合税法的要求进行筹划,从而充分享受税收优惠。下面介绍两
家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通过筹划,充分享受“二免三减半”税收优惠的案例。
“二免三减半”税收优惠政策广为人知,是指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符合经营期
在十年以上这个条件,那么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享受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
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但是有很多外商投资企业,不仅从
事生产性业务,同时兼营非生产性业务,其如何享受税收优惠呢?这里面很有学问。
这种企业并非都能享受税收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兼营生产性和非生产性业务如何享受税收优惠
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09号)规定,经认定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其兼营非生产性业务的,如果当年度其生产性经营收入超过全部业务收入的50%,
并且在减免税期限内,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享受当年度的免税或减税待遇;如果未超
过50%,当年度即便在减免税期限内,也不能享受免税或减税优惠待遇。
根据上述规定,我们可以围绕“50%”这条线进行两项税收筹划。
第一,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兼营非生产性业务,如果预计当年度生产性经营收入
不超过50%,则可以采取分立改组的形式,将原企业分立为一个兼营生产性业务、
非生产性业务的企业和一个从事非生产性业务的企业,使第一个企业的生产性业务收
入超过50%。这样,第一个企业便可享受“二免三减半”税收优惠。
第二,相同股东拥有两个企业,一个是经营生产性业务的企业,另一个是经营非
生产性业务的企业。如果将两企业合并改组,使新成立企业的生产性业务收入占全部
业务收入的比例保持在50%以上,则原来的非生产性业务便可享受“二免三减半”
税收优惠。
现举例说明如下:
例一,某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兼营非生产性业务。2001年3月份投产,当年
即进入获利年度,全年业务收入9000万元,其中生产性业务收入4000万元,
非生产性业务收入5000万元。生产性业务收入和非生产性业务收入的利润率均为
30%,会计利润等于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30%,不考虑地方所得
税。该企业应缴纳多少企业所得税呢?
因为生产性业务收入占全部业务收入的比例为44.44%,小于50%,因此,
当年不能享受免税优惠,2001年应纳税所得额为2700万元,应纳所得税额为
810万元。
如果将该企业分立为甲、乙两个企业,两企业中外方股权比例不变。甲企业全年
业务收入7900万元,其中生产性业务收入4000万元,非生产性业务收入39
00万元。乙企业非生产性业务收入1100万元(5000-3900)。则:
甲企业生产性业务收入占全部业务收入的比例为50.63%,大于50%,因
此,甲企业当年可免征所得税。
乙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为330万元,应纳所得税额99万元。
比较两种方案,后者比前者节税711万元。
再举一例子。外籍人员汤姆欲与我国境内某企业共同投资成立甲、乙企业,甲企
业专营建筑业,乙企业从事旅店业。两企业股权结构和比例相同。依据《外商投资企
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规定,建筑业属于生产性业务范畴,甲
企业可以享受“二免三减半”所得税优惠。而乙企业不属于生产性企业,不能享受所
得税优惠。根据预测,甲企业的建筑业务收入远远高于乙企业的服务收入。因此,他
们采取的最佳方案应该是成立一个主营建筑业,兼营旅店业的中外合资企业,而不是
成立两个企业,这样旅店业所得便可享受所得税优惠。试比较如下:
方案一,双方于2002年3月份投资成立甲、乙两企业,两企业当年均获利。
甲企业收入额9000万元,利润额2700万元;乙企业收入额6000万元,利
润额1800万元。假设会计利润等于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税率30%,不考
虑地方所得税。则:
甲企业在2002年进入获利年度,应享受免征所得税优惠;
乙企业应纳所得税=1800×30%=540(万元)。
方案二,只成立一个主营建筑业兼营旅店业的外商投资企业。两项业务收入及利
润额均不变。则:
生产性业务收入占全部业务收入的比例为60%,大于50%,因此,当年度全
部所得可免征所得税。
比较上述计算结果,方案二比方案一节税540万元。
以上分析主要是从税收上考虑的,着重点在于阐明筹划思路。外商投资企业分立、
合并涉及繁杂的审批程序,必须要切实操作才行。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