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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绕50%做文章 外企兼营享优惠

录入时间:2003-01-22

  【中华财税网北京01/22/2003信息】 纳税人要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均需具备一 定的条件,只有符合税法规定的条件,才能享受税收优惠。因此,纳税人应根据企业 所从事业务的特点,结合税法的要求进行筹划,从而充分享受税收优惠。下面介绍两 家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通过筹划,充分享受“二免三减半”税收优惠的案例。 “二免三减半”税收优惠政策广为人知,是指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符合经营期 在十年以上这个条件,那么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享受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 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但是有很多外商投资企业,不仅从 事生产性业务,同时兼营非生产性业务,其如何享受税收优惠呢?这里面很有学问。 这种企业并非都能享受税收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兼营生产性和非生产性业务如何享受税收优惠 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09号)规定,经认定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其兼营非生产性业务的,如果当年度其生产性经营收入超过全部业务收入的50%, 并且在减免税期限内,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享受当年度的免税或减税待遇;如果未超 过50%,当年度即便在减免税期限内,也不能享受免税或减税优惠待遇。 根据上述规定,我们可以围绕“50%”这条线进行两项税收筹划。 第一,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兼营非生产性业务,如果预计当年度生产性经营收入 不超过50%,则可以采取分立改组的形式,将原企业分立为一个兼营生产性业务、 非生产性业务的企业和一个从事非生产性业务的企业,使第一个企业的生产性业务收 入超过50%。这样,第一个企业便可享受“二免三减半”税收优惠。 第二,相同股东拥有两个企业,一个是经营生产性业务的企业,另一个是经营非 生产性业务的企业。如果将两企业合并改组,使新成立企业的生产性业务收入占全部 业务收入的比例保持在50%以上,则原来的非生产性业务便可享受“二免三减半” 税收优惠。 现举例说明如下: 例一,某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兼营非生产性业务。2001年3月份投产,当年 即进入获利年度,全年业务收入9000万元,其中生产性业务收入4000万元, 非生产性业务收入5000万元。生产性业务收入和非生产性业务收入的利润率均为 30%,会计利润等于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30%,不考虑地方所得 税。该企业应缴纳多少企业所得税呢? 因为生产性业务收入占全部业务收入的比例为44.44%,小于50%,因此, 当年不能享受免税优惠,2001年应纳税所得额为2700万元,应纳所得税额为 810万元。 如果将该企业分立为甲、乙两个企业,两企业中外方股权比例不变。甲企业全年 业务收入7900万元,其中生产性业务收入4000万元,非生产性业务收入39 00万元。乙企业非生产性业务收入1100万元(5000-3900)。则: 甲企业生产性业务收入占全部业务收入的比例为50.63%,大于50%,因 此,甲企业当年可免征所得税。 乙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为330万元,应纳所得税额99万元。 比较两种方案,后者比前者节税711万元。 再举一例子。外籍人员汤姆欲与我国境内某企业共同投资成立甲、乙企业,甲企 业专营建筑业,乙企业从事旅店业。两企业股权结构和比例相同。依据《外商投资企 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规定,建筑业属于生产性业务范畴,甲 企业可以享受“二免三减半”所得税优惠。而乙企业不属于生产性企业,不能享受所 得税优惠。根据预测,甲企业的建筑业务收入远远高于乙企业的服务收入。因此,他 们采取的最佳方案应该是成立一个主营建筑业,兼营旅店业的中外合资企业,而不是 成立两个企业,这样旅店业所得便可享受所得税优惠。试比较如下: 方案一,双方于2002年3月份投资成立甲、乙两企业,两企业当年均获利。 甲企业收入额9000万元,利润额2700万元;乙企业收入额6000万元,利 润额1800万元。假设会计利润等于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税率30%,不考 虑地方所得税。则: 甲企业在2002年进入获利年度,应享受免征所得税优惠; 乙企业应纳所得税=1800×30%=540(万元)。 方案二,只成立一个主营建筑业兼营旅店业的外商投资企业。两项业务收入及利 润额均不变。则: 生产性业务收入占全部业务收入的比例为60%,大于50%,因此,当年度全 部所得可免征所得税。 比较上述计算结果,方案二比方案一节税540万元。 以上分析主要是从税收上考虑的,着重点在于阐明筹划思路。外商投资企业分立、 合并涉及繁杂的审批程序,必须要切实操作才行。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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