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所得已纳税额扣除的筹划
录入时间:2001-10-23
【中华财税网北京10/23/2001信息】 某企业2000年度境内应纳税所得额为
100万元,所得税税率33%;其在A、B两国设有分支机构,在A国机构的所得
额为40万元,在B国机构的所得额为46万元,在A、B两国已分别缴纳所得税1
2万元和16?1万元。在A、B两国的应纳税所得额按我国税法计算分别为45万
元和48万元。该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涉及境外税额扣除的问题。
关于境外投资所得补缴税款的计算问题,《境外所得计征所得税暂行办法(修订)》
(财税字[1997]116号)规定:纳税人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在汇总纳税时,
可选择以下一种方法予以抵扣,抵扣方法一经确定,不得任意更改。
(一)分国不分项抵扣:企业能全面提供境外完税凭证的,可采取分国不分项抵
扣。纳税人在境外已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应按国别(地区)进行抵扣。在境外已缴纳的
所得税税款,包括纳税人在境外实际缴纳的税款及本办法规定视同已缴纳的税款。纳
税人应提供所在国(地区)税务机关核发的纳税凭证或纳税证明以及减免税有关证明,
如实申报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
(二)定率抵扣:为便于计算和简化征管,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企业也
可以不区分免税或非免税项目,统一按境外应纳税所得额16.5%的比率抵扣。
上述规定给纳税人计算境外所得补缴税款提供了筹划空间。世界各国的企业(公
司)所得税税率的设置是不同的,税率不同,决定着企业(公司)所得税税负不同。
由于计算境外所得抵扣税额的方法有两种,其计算补缴税款的金额是不同的,因此,
纳税人可以根据被投资国的所得税税率的高低,来选择采用哪一种方法进行抵扣。
现分别采用两种方法计算上例中该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
(一)限额抵扣法
境内、境外所得按我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额=(100+45+48)×33%
=63.69(万元)。
抵扣限额:
A国的抵扣限额=境内、境外所得按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A国的所
得÷境内、境外所得总额)=(100+45)×33%×[45÷(100+45)]
=14.85(万元)。
B国的抵扣限额=境内、境外所得按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B国的所
得÷境内、境外所得总额)=(100+48)×33%×[48÷(100+48)]
=15.84(万元)。
在A国缴纳所得税12万元,低于抵扣限额14.85万元,可全额抵扣;在B
国缴纳所得税16.1万元,高于抵扣限额15.84万元,超过限额0.26万元,
当年不得抵扣。
该企业当年境内、境外所得应缴所得税额=63.69-12-15.84
=35.85(万元)。
(二)定率抵扣法
抵扣额=(45+48)×16.5%=15.345(万元);
应纳所得税=63.69-15.345=48.345(万元)。
比较上述计算结果,采用限额抵扣法比采用定率抵扣法当年节省税款12.49
5万元。
纳税人选择抵扣方法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一、在对境外投资之前,应当事先了解被投资国家或地区的所得税税率,以及有
关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项目、范围及标准,初步确定被投资方所得税税负。
二、采用限额抵扣法时,纳税人在与中国缔结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国家,按所在
国税法及政府规定获得的所得税减免税,以及对外经济合作企业承揽世界性经济组织
的援建项目和中国政府驻外使、领馆项目,获当地国家(地区)政府减免所得税的,
可由纳税人提供有关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后,视同已缴所得税进行抵免。此外,纳
税人在境外遇有风、火、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损失较大,继续投资、经营活动确有困
难的,应取得中国政府驻当地使、领馆等驻外机构的证明后,按现行规定报经税务机
关批准,按照条例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其境外所得给予一年减征或免征所得税
的照顾。
三、根据被投资方的所得税税负,结合我国所得税税率和税前扣除的规定来确定
采用何种方法。通常情况下,如果被投资方所得税税负超过我国的所得税税负,则采
用限额抵扣法;反之,采用定率抵扣法。如果投资于两个以上的国家或地区,则可根
据各个国家的税率,按照预期赢利情况进行模拟测算,以比较税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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