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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差异正确填表———新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对比分析(上)

录入时间:2001-01-09

【中华财税网北京01/09/2001信息】 中国税务报消息 随着企业所得税政策的 逐步完善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不断改革,“旧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以 下简称“旧表”)的总体结构和许多具体项目已经不能全面体现和贯彻企业所得税法 规和政策规定。为适应企业所得税规范化和改革的需要,国家税务总局1998年1 1月3日发布的190号文件,对“旧表”进行了全面的修订,修订后的“新的企业 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以下简称“新表”)1999年先在上市股份公司试用, 2000年扩大到大中型企业,2001年全面铺开使用。鉴于“新表”的申报项目 变化较大,逻辑关系较为复杂,填报难度加大,因此,为了使更多的纳税人完整准确 地填报“新表”,我们将新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对比分析如下: 一、外在格式上的对比分析 “旧表”在填制36行主表的同时,填制3个附表,即(1)企业所得税纳税调 整项目表;(2)企业减免项目表;(3)联营企业分利、股息收入补税表。而“新 表”在填制80行主表同时,填制9个附表,即(1)销售(营业)收入明细表; (2)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3)销售(营业)成本明细表;(4)工资薪金 和职工福利等三项经费明细表;(5)资产折旧、摊销明细表;(6)坏账损失明细 表;(7)广告支出明细表;(8)公益救济性捐赠明细表;(9)税前弥补亏损明 细表。从外在格式上对比,我们可以看出:“新表”比“旧表”内容全面,结构复杂, 填报的工作量、难度都比较大。 二、理论结构上的对比分析 “旧表”的理论结构是在企业损益表的基础上进行调整的,即年度纳税申报表的 第1行~23行数额是从企业损益表上过渡下来的。在处理企业所得税有关法规与财 务会计制度的关系上,遵循了“纳税调整体系”,即企业所得税法律、法规和政策 (简称“税法”)有规定的,按税法的规定执行;税法没有规定的,一般可以按照财 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税法规定与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不一致的,在计算缴纳企业 所得税时必须按税法规定对企业利润进行调整。但是,在近几年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 理的实际工作中,“纳税调整体系”也暴露出许多问题和需要进一步完善的方面。因 而“新表”彻底打破了传统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结构,按照税收待遇的异同, 将收入与扣除进行了详细的划分。其各自的计算程序为: 从“旧表”看,主表的第26行就是应纳税所得额,而“新表”的第72行才是 应纳税所得额。可见,“新表”在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上比“旧表”有明显的不同: 一是将调整计算过程放入表内进行了;二是复杂、细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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