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网北京01/14/2001信息】 按《条例》和《细则》规定:纳税人来源
于境外的所得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款,准予在汇总纳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但
扣除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所得依条例规定的应纳税款。其境外已纳税款不包括减免税,
或纳税后又得到补偿的及由他人代为承担的税款。但中外双方已签定避免双重征税协
定的,按协定规定执行。
根据以上原则,节税者在计算扣除境外已纳税款时,按以下步进行节税策划:
第一,对应纳税所得额进行节税策划。对境外所得按《条例》、《细则》规定,
扣除为取得该所得摊计的成本、费用、损失,得出应纳税所得额。
第二,判断所得来源国,看所得来源国和中国有无税收协定,如果有税收协定,
而该协定对节税有利,则积极地合法利用。
第三,对来源于和中国有税收协定国家的所得,根据《协定》和《条例》、《细
则》计算抵免限额,并尽可能争取获得政府的"税收饶让"。来源于无协定国家的所得,
按《条例》、《细则》计算扣除限额。节税者要正确掌握扣除限额公式。
扣除限额公式:
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限额=境内、境外所得按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
基本外国的所得额/境内境外所得税额)
第四,计算实际抵扣额,并使其极大化。抵扣限额是准许扣除的最高额度,在计
算实际抵扣额时,节税者要注意以下三种情况:一是抵扣限额等于境外已纳税款,在
这种情况下,境外税收可以全部得到抵扣,即实际抵扣额等于抵扣限额;二是抵扣限
额大于境外已纳税款,在这种情况下,境外已纳税款可以全部抵扣,差额部分为在中
国应纳税款;三是抵扣限额小于境外已纳税款,在这种情况下,按抵扣现额抵扣,即
实际抵扣额等于抵扣限额。这里节税者应当将没有抵扣的部分挂帐,在未来五年内,
用抵扣限额结余部分抵扣。
例1:(抵扣限额=境外已纳税款)
某企业1994年境内经营的应纳税所得额为500万元,其在A国的分公司获利100万元,
已在A国缴纳所得税为33万元。则抵扣限额和应纳所得税款的计算为:
税额抵扣限额=(500十100)×33%×100/(500+100)=33(万元)
该企业1994年应纳所得税=(500十100)×33%一33
=165(万元)
例2:(抵扣限额>境外已纳税款)
某企业1994年境内的应纳税所得额为500万元,其在B国的分公司获利100万元,已
在B国缴纳所得税25万元,则抵扣限额和应纳所得税款的计算为:
税款抵扣限额=(500十100)×30%×100/(500+100)=33(万元)
由于境外已纳税款为25万元小于抵扣限额33万元,所以实际抵扣额为25万元。
该企业1994年应纳所得税=(500十100)×33%一25=173(万元)
例3:(抵扣限额<境外已纳税款)
某企业1994年境内经营的应纳税所得额为500万元,其在C国的分公司获利l00万元,
已在C国缴纳所得税为40万元,则抵扣限额和应纳所得税额为:
税款抵扣限额=(500十100)×33%×100/(500+100)=33(万元)
该企业1994年应纳所得税款=(500十100)×33%一33=165(万元)
该企业在境外缴纳40万所得税,而抵扣限额为33万元,差额7万元在1994年不得抵
扣,但可以在1995年到1999年任何年度用C国的抵扣限额的剩余额抵扣。
假定:1995年该企业境内经营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00万元,其在C国的分公司获利
300万元,已在C国缴纳所得税为90万元。
则1995年抵扣限额=(200十300)×33%×300/(200+300)
=99(万元)
抵扣限额99万元,抵扣95年境外已纳税款90万元后剩余9万元,该9万元余额可以
抵扣1994年来弥补的C国已纳税款7万元,这样1995年实际抵扣为97万元。
1995年应纳所得税额=(200十300)×33%一97
=68(万元)
例4:(所得来源国为有协定国家)
某企业1994年境内经营应纳税所得额为500万元,从其在D国分公司获利l00万元,
D国所得税率为30%,根据D国的税法规定,分公司所得税给予减半征税,分公司已纳D
国所得税为15万元。在计算抵扣限额时,除了按《条例》和《细则》的规定外,还应
结合中国和D国的税收规定,假定协定规定:中国企业来源于D国所得,中国政府在征
税时,D国减免税应视同已全额征税计算抵扣,即视已纳D国税款30万(100×30%)。在
这种情况下,该企业1994年抵扣限额和应纳所得税款的计算为:
税额抵扣限额=(500十100)×33%×100/(500+100)
=33(万元)
实际抵扣额为30万
1994年应纳所得税款=(500十100)×30%一30
=16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