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油抵运费结果“多”缴税
录入时间:2005-05-23
【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5/23/2005信息】 税务人员在对一家皮革企业2004
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在销售货物过程中,用给购货单位(关联企业)
车辆加燃油的方式抵付运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报销金额6495.76元,抵扣
增值税进项税金1104.28元。当问及其原由时,该企业负责人说,原先企业是
按规定要求对方企业开具运费发票的,并按票面运费金额7%作为进项税金抵扣,后
来请人对企业进行了税收筹划,筹划人让企业以给对方企业车辆加油的方式抵顶运费,
称这样可以凭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17%的进项税金,并认为这是合理节税。
真的是这样吗?其实不然。若运输车辆是企业自己的,这样做当然可以,关键在
于车辆是客户的,按正常交易来说,企业支付对方车辆运费,应让对方提供运输发票,
即企业原先采用的运费结算方式。现在企业改用给对方车辆加燃油方式抵付运费,这
种行为实际上包含两个过程:一是购物行为;二是以物抵债行为。购燃油是购物行为,
可以凭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金,然而给对方车辆加油抵付运费则是一种以
物抵债的销售行为。所以企业税收筹划只单纯考虑了增值税进项而忽视增值税销项问
题。
税务机关对其按购油金额作为销售收入补征增值税销项税金1104.28元,
补征所得税2143.60元,并按偷税处以其查补税款3247.88元50%的
罚款。企业原本可以抵扣7%的增值税进项税金,结果因筹划不当,不仅没能得到增
值税进项税金抵扣,而且还要缴纳所得税和罚款。企业负责人说,下次一定要搞清楚
了相关政策才能进行合理筹划。 (a2005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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